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几项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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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认定合同诈骗犯罪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行为人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非真心履行合同;其次,他们必须实施了诈骗行为,比如编造虚假信息来误导对方;此外,诈骗行为应贯穿整个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最后,诈骗所得金额还需达到一定规模。
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几项条件

一、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几项条件

在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之时,需同时符合以下几个要素:首要的是,行为人须怀揣着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这意味着在最初签定合同时,行为人并非真心实意地打算履行合同义务,而是蓄谋已久地利用合同来欺骗对方,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诈骗行为,例如编造虚假信息、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诱导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并签署合同

再次,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整个过程之中。

最后,诈骗所得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之时,需同时符合以下几个要素:行为人具非法占有意图,非真心履行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如编造虚假信息诱导对方;诈骗行为贯穿合同订立与履行;所得金额需要达一定程度。

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

1、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惩治措施,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还可能被判处附加的罚金;

如果被骗金额达到“巨大规模”,或情节被认为严重,他们可能会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被判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能要上缴罚金;

另外,当诈骗行为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标准”,或者情节极其恶劣时,犯罪分子将面临最重的惩处,即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且需支付罚金或交出财产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2、在立案程序中,一般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等,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通话记录等。

如果受害人遇到了诈骗,他们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前往事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拨打报警电话进行报案。

而对于那些仅违反治安法规的诈骗行为,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仍可依规对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譬如处以五天到十天不等的拘留和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若诈骗过的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至10000元之间,则属于“数额较大”,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处于罚款或罚金的程度;

如果诈骗金额在30000至100000元之间,则为“数额巨大”,相应的刑责会加重,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要支付罚款或罚金;

若诈骗金额超过500000元,那么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罪犯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终身监禁,同样要额外缴纳罚款或罚金,最严重者可能还要被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有几年

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限依照犯罪可能被判处的刑事处罚时间长度来决定。若法定最高刑罚为低于五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期限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罚为高于五年但低于十年的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期限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或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期限为十五年;若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追诉期限则长达二十年。值得注意的是,若在追诉期限结束后仍认为必须将该事例进行追诉的话,需要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在实际判断追诉期限时,需要结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情节涉案金额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评估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时间长度,进而确定相应的追诉期限。

在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之时,需同时符合以下几个要素:行为人具非法占有意图,非真心履行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如编造虚假信息诱导对方;诈骗行为贯穿合同订立与履行;所得金额需要达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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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一种广义上的经济合同;

二,合同内容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获取利益;

三,合同对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此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可以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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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行为如何认定?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犯罪。
社会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一些合同当事人在没有资金情况下,依靠以虚构事实骗得的资金进行经营,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亏损了则无法返还骗取的资金。一般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借鸡下蛋”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都属于事实不好确定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判决的事实都没有确定为“借鸡下蛋”,特别是对“成功胜算机会很少,毫无希望”的情况,很难确认是“借鸡下蛋”的主观心理还是合同诈骗的心理。所以一般都以签订合同时,就有犯罪故意认定。但在事实上如果有的证据确实能确定是“借鸡下蛋”的事实,应当按照民事欺诈处理。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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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是指以获取不平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经济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断错误,从而达到在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经济法律关系时获得优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序的欺骗行为;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签订了合同;四是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进行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为了获取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经济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在手段上更是花样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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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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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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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上来说的话,要满足怎样的具体的要件要求,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的条件呢。
[律师回复] 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合同诈骗的条件满足的具体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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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诈骗与单位利用合同诈骗。下列几种情形应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3、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4、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5、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实践中,“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还是单位合同诈骗。而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优先考虑”。
(四)、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践中,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应注意到: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二、对本罪的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在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除看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外,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此可见,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而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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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以下情况可以退房:
一是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
二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
三是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四是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五是逾期交房达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
退房需要写退房申请,那退房申请书怎么写?看看以下几个范文!
1、退房申请书范文——普通退房
_________________ 公司:
本人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所购房号为_________________。( 基本情况及原因 ) 依照合同规定,本人要求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贵司依照合同尽快办理相关事宜。
本申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签名: ___________ 公司签收:
日 期: 日 期:
2、退房申请书范文——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退房
本人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所购房号为_________________。该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交房期限为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交房条件符合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且合同中也注明应具备“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这一条件,但贵司未能按期交房。
_______年______月下旬贵司在明知该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的情况下,向业主发出了收房通知。依据合同第九条规定,贵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到目前为止,距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已超过90天,依照合同规定,本人要求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贵司依照合同尽快办理相关事宜。
本申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签名: ___________ 公司签收:
日 期: 日 期:
3、退房申请书范文——公司预售商品房退房
从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我公司原购房者_______,因_______要求我公司与其解除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从国房合字_______,此房屋已/未办理确权手续,特向你单位申请解除合同,望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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