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构成共犯的情形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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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犯罪主体。
危险驾驶罪构成共犯的情形有几种

一、危险驾驶罪构成共犯的情形有几种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危险驾驶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是指通过言语或者行为,鼓励、怂恿案主饮酒之后依旧驾车行驶的,这类案件中,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形成了共同犯罪;

其次,如果有人明明知道自己所提供的车辆会被其他人用来进行醉酒驾驶,但是仍然坚持这么做,那么他也可能与案主一起构成该罪的共同犯;

最后,同样地,如果知道某个人即将进行醉酒驾驶,还强行让对方驾车,或者以其他方式威逼对方驾驶,那么这些人也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危险驾驶罪构成共同犯罪分三种: 一、通过言语或行为鼓励、怂恿案主酒后驾车,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共犯; 二、明知车辆将被醉酒驾驶仍提供,与案主共犯; 三、明知他人即将醉酒驾驶仍强行让其驾车或威逼其驾驶,构成共犯。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什么方面

1.主体意识层面:

危险驾驶犯罪的实施者主观上必须明了自身存在于道路之上进行酗酒驾车;

或者在道路上操控汽车进行激烈的竞速比赛的行为已经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并且希望或者对此抱无所谓的态度。

然而,交通肇事犯罪中的主体是过失犯。

2.客观事实层面:

危险驾驶犯罪涵盖了在道路之上酗酒驾车;

或者进行汽车竞速比赛的两次情形,但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而交通肇事犯罪则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驾驶员对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漠视,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他人受伤、死亡或者使人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的行为。

3.法律判处层面:

对于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两种犯罪的判决方式亦有所不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驾驶罪二审找律师

关于危险驾驶罪二审程序中寻求律师援助的问题,毫无疑问,律师在该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律师参与二审诉讼乃是对一审判决进行进一步深入审查的过程,在这个关键时刻,律师能够运用精湛的专业知识,协助当事人重新审视事例情节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有必要,也可对一审审判过程中所采用的法律条款进行深度剖析,以保证公正公平。除此之外,在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还将有机会针对一审中可能出现的瑕疵或疏忽进行深入挖掘,从而提出更加具有针对性以及实效性的辩护之策。这里面包括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科学合理的质疑,以及对量刑情节做出更全面而周密的论述等。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的介入有助于提升改判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改判必定会发生,因此必须结合整个事例的实际情况展开细致入微的分析。

危险驾驶罪构成共同犯罪分三种: 一、通过言语或行为鼓励、怂恿案主酒后驾车,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共犯; 二、明知车辆将被醉酒驾驶仍提供,与案主共犯; 三、明知他人即将醉酒驾驶仍强行让其驾车或威逼其驾驶,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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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应该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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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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