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从犯标准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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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挪用资金罪中,判断从犯身份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比如所起的作用、参与程度、是否受主谋指使、是否主动执行犯罪任务等。从犯在犯罪中通常扮演次要或补充的角色。如果在挪用资金案中,当事人的角色比较弱,没有独立主导计划执行的能力,而是经常听从主犯的指令,或者只是提供一些辅助性的支持,比如提供情报、帮助转移资金等非核心操作,那么这个人往往会被视为从犯。
挪用资金罪从犯标准如何认定

一、挪用资金罪从犯标准如何认定

对于如何判断挪用资金罪中的从犯身份,一般需要全面考虑多方因素。譬如其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对犯罪行为的参与程度、是否受到主谋者的指使支配、以及是否主动执行犯罪任务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强调从犯在犯罪过程中所承担的是次要或补充辅佐角色。具体而言,若在涉及挪用资金的案件当中,某位当事人所扮演的角色较为微弱,既无独立主导该阴谋的计划与执行,往往遵从于主犯的指令行动,又或者仅限于提供某些辅助性支持,例如提供相关情报、协助完成资金转移工作但非核心操盘手等情况下,则此类人员常常会被视为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判断挪用资金罪从犯身份需考虑多因素,如作用、参与程度、是否受主谋指使、是否主动执行犯罪任务。从犯在犯罪中承担次要或补充角色。在挪用资金案中,若当事人角色微弱,无独立主导计划执行,常遵从主犯指令或仅提供辅助性支持(如情报、资金转移辅助非核心操作),则常被视为从犯。

二、挪用资金罪和诈骗罪有何区别

挪用资金犯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差别颇为显著;

首先,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手段,获取数额较大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对实施此类欺诈行为人将面临严厉打击,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量刑标准如下:

犯罪嫌疑人需要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判决,同时可能被设定罚金的处罚;

另外,如果金额超过巨额,或者涉及其它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进一步的处罚;

最后,假如涉及到极其巨额的金额,或者涉及其他非常严重的情节,例如跨国欺诈等,当事人就可能需要面对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判决,同样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作为刑事处罚措施。

当然,如果涉及到其他特殊情况,还应当按照本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挪用资金犯罪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内部的员工,凭借自身职务的便利条件,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供自己使用或者向他人借贷,这种行为的关键在于资金数量的大小以及实际使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将面临的判罚则相对较为轻微,只需要接受不高于三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判决;

然而,如果所涉金额巨大或者挪用时间超过了三个月,即便未超过此期限,但是进行了盈利活动亦或是非法活动等行为,当事人仍将受到与前述相同的量刑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挪用资金罪判刑的标准包括什么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椎,主要取决于事例中涉及到的挪用资金金额及其用途两方面因素。倘若挪用资金被当事人私自使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例如参与赌博、从事走私等行为,那么只要涉案金额达到六万元人民币以上,便符合了刑事立案的标准。而若挪用资金是为了进行盈利性活动,如经商等,那么涉案金额需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才会被立案调查。此外,如果挪用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未能及时归还,同样会面临法律制裁。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且未能及时归还”,是指涉案金额较大,但由于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之前无法全额归还。至于具体的刑罚期限,则需要根据挪用资金的数额、用途、未归还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全面评估后才能确定。

判断挪用资金罪从犯身份需考虑多因素,如作用、参与程度、是否受主谋指使、是否主动执行犯罪任务。从犯在犯罪中承担次要或补充角色。在挪用资金案中,若当事人角色微弱,无独立主导计划执行,常遵从主犯指令或仅提供辅助性支持(如情报、资金转移辅助非核心操作),则常被视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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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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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用刑法条文就能解释清楚的,还要参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来界定:(相关条文你可自查)
根据你所说的单位出纳把单位库存现金84000元以个名义定期存入银行三个月,以此获取利息。案发后其已把本金及定期所得的利息全部退回单位。第
一,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挪用公款较大(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8万在数额较大范围),第
二,是进行营利活动的(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第
三,是不受三个月的时间限制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是不受三个月时间限制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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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挪用公款的共犯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犯的区分: (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2) 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划分。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 共同犯罪的,或在实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应认定为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认定为从犯;被迫参与挪 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3)要从获利、分赃情况上进行区分。即一般来说,分得赃款比较多,获利较大的应定为主犯:分得赃款较少、获利较小的,应定为从犯;分得赃款最少、获利最小的,应定为胁从犯。 2、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的挪用公款犯的区分: (1)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进行区分。即如内部人员勾结外部人员将挪用的公款交与外部人员使用从而获利的,应认定内部人员为主犯,外部人员为从犯;如外部人员提出共同犯罪的,就应看他们在具体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考分赃、获利情况。 (2)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区分。 (3)根据获利、分赃的情况进行区分。 其次,应当根据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担的数额分别加以认定。 (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赃的,按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数额,已经归还的,予以收缴按照事先约定分得的非法所得。未归还的,根据事前约定。各共犯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收缴其非法所得。 (2)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实际上没有获利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根据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 (3) 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赃,而在获利后已经分赃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按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 例承担,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发时未归还的,根据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的公款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没收其非法所得。 (4) 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在获利后没有来得及分配,就被有关部门或政法机关查获控制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 刑事责任的大小,依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公款未受损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公款受到损失的则按比例退还或赔偿。 (5)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事后也没有获利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照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案发时未归还的,按不同比例退还或退赔。 什么是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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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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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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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从犯和主犯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犯和主犯的区别 《刑法》第26条第l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又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主犯与从犯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对主犯和从犯,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 (1)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2)从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大多参加了全部犯罪活动,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参与实施一部分犯罪活动。 (3)从具体罪行的大小看,在主观上,对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合、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较小的是从犯。在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否则是从犯。 (4)从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看,那些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大的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否则是从犯。 主犯、从犯的量刑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2)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3)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3、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4、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5、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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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法定概念概括了各种共同犯罪行为,它表明共同犯罪
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其次,它又是一种特殊犯罪,有其特有的成立条件,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犯罪整体。
共同犯罪还有特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如果公款使用人与挪用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经过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挪用公款的,并且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之一: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毫无疑问以挪用公款共犯定罪;但如果公款使用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也应当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从犯的分类及从犯该怎么认定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犯的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
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我认为,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类,但两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也就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则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帮助犯都属于从犯。
二、从犯的认定处罚
1、认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
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2、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
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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