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参从犯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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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涉嫌挪用资金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整个违法犯罪活动中,处于相对次要或辅助地位的涉案人员。比如,他们没有直接参与到资金挪用的核心决策过程,也不是具体实施挪用行为的犯罪分子;或者虽然参与其中,但所扮演的角色比较次要,贡献较小。在量刑方面,审判机关往往会对这类从犯给予更宽容的处理,比如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免除处罚,而不是像主犯那样严厉。
挪用资金罪参从犯如何认定

一、挪用资金罪从犯如何认定

在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所谓的“从犯”通常是指那些在整个违法活动中所处地位较为次要或仅起到辅助作用的涉案人员。

例如,他们可能并没有直接介入到资金挪用方面的核心决策过程,亦即不会是具体实施挪用行为的那批犯罪分子;

或者尽管其有参与其中,但其所扮演的角色相对次要,贡献度较低。

量刑而言,此类从犯相较于主犯来说,审判机关往往倾向于给予更为宽容的处理方式,包括轻判、减判甚至部分情况下予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缓刑

挪用资金罪,旨在对公司职员、企业员工及其他同等级人士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所在单位之内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向外贷款于他人,且所涉金额达到某种特定的限度,时间跨度超过满3个月尚未归还,亦或是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具体数额足以支持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者的行为依法制裁。该罪名主要针对的社会现象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私自挪用公款进行个人用途或非法交易。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仍未返还,且所涉及金额大于人民币3万元但不超过5万元的,其行径将以拘役罪论处;当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时,则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理,如果罪犯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在3万元至5万元之间并由此获得盈利,那么他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即拘役,而如果犯罪金额超过了5万元,将会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随着立法金额的不断增长,其刑期也会随之延长。

此外,针对那些通过挪用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的罪犯,根据相关司法部门发布的指导文件,如果他们的犯罪金额在1.5万元到2万元之间,他们将会被判拘役,然而,当他们的犯罪权力达到2万元的时候,他们就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每位犯罪分子每增加犯罪金额3500元,刑期就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在另一方面,如果罪犯擅自挪用资金的金额达到了人民币30万元或者其犯罪所得超过了人民币3万元但是未能返还,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他们将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如果每增加挪用资金金额8500元或未返还的部分增长4500元的话,刑期将会随之增加一个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律师律师费用多少

关于挪用资金罪事件的律师收取费用的问题,并无固定的标准可言,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事件的复杂性程度、牵扯到的资金规模大小、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律师本身的执业经验与声誉等等。一般而言,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内,对于那些相对简单的挪用资金类事件,其律师收取的费用或许从数万元起价;然而,如果事件变得极其复杂、涉案金额空前庞大,抑或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开展调查取证以及辩护等繁重工作的话,那么,其最终所需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可能会飙升至十余万元甚至更高。除此之外,部分律师可能会选择按照事件的不同阶段来收取相应的费用,例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各自独立计费;而另一些律师则可能会采用全程打包的收费方式。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做出决策之前,先向多位律师进行咨询,然后对他们提供的报价进行全面的比较和权衡。

在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所谓的“从犯”通常是指那些在整个违法活动中所处地位较为次要或仅起到辅助作用的涉案人员。例如,他们可能并没有直接介入到资金挪用方面的核心决策过程,亦即不会是具体实施挪用行为的那批犯罪分子;或者尽管其有参与其中,但其所扮演的角色相对次要,贡献度较低。就量刑而言,此类从犯相较于主犯来说,审判机关往往倾向于给予更为宽容的处理方式,包括轻判、减判甚至部分情况下予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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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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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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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胁迫的特征。  我同意
第一种意见,即认为徐、高二人是胁从犯。  对“胁迫”的内涵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从我看到的一些《刑法学》教科书上的学理解释看,《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对主犯以自杀等损害自己利益相威胁,是不是《刑法》规定的“胁迫”,教科书上都未提及。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胁从犯都是被胁迫者自身利益受到威胁才参与共同犯罪。本案主犯对徐、高二人的胁迫有其特殊性。  尽管如此,我认为,胁从犯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受到了精神上的强制,参与犯罪不是完全愿意的。至于以何种方式进行威胁,是以侵害被威胁者的利益进行威胁,还是以侵害威胁者自身利益相威胁,不影响威胁实事的存在,只要被威胁者的确是不太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因受到威胁而参与了,就应当认定为胁从犯。事实上,徐、高二人在王瑞提出抢劫出租车时均表示不同意,只是由于受到王瑞的自杀威胁才勉强同意的,在乘坐到
第一辆出租车上后,在王瑞醉酒的情况下,徐、高二人既未叫醒王瑞,也未主动实施抢劫行为,还藏了菜刀,以致遭到王瑞的埋怨。在第二辆出租车上,当王瑞提出动手抢劫时,徐金元又表示不同意,王瑞又以自杀相威胁,高某才同意。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徐、高二人表现的不是十分积极。  在有些人看来,王瑞所说的若不参与抢劫他就要自杀,毕竟是说自杀,又未说要杀害徐、高二人,自杀与不自杀,徐、高二人可以不理睬。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三名被告人的关系只是一般的所谓朋友关系,但每个人的内心世界是复杂的,每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有差异的。对来自同一个人同样的威胁,不同的人反应是不同的,对有的人起到了精神强制作用,对有的人可能就起不到强制作用。本案的事实是,徐、高二人由不同意抢劫到同意抢劫,的确是由于受到王瑞自杀的语言威胁。  至于说徐、高二人当时可以拒绝参与,可以选择不参与抢劫,也符合实际情况。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对于胁从犯而言,威胁并非使其丧失了选择参与还是不参与的条件或可能。如果丧失了选择行为的可能,就不是胁从犯了。也就是说,胁从犯是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太愿意,却仍然选择了实施犯罪。徐、高二人正是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胁从犯。  2003年4月18日  注:  最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认定徐、高二被告人为胁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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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共犯是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挪用公款的共犯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犯的区分: (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2) 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划分。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 共同犯罪的,或在实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应认定为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认定为从犯;被迫参与挪 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3)要从获利、分赃情况上进行区分。即一般来说,分得赃款比较多,获利较大的应定为主犯:分得赃款较少、获利较小的,应定为从犯;分得赃款最少、获利最小的,应定为胁从犯。 2、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的挪用公款犯的区分: (1)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进行区分。即如内部人员勾结外部人员将挪用的公款交与外部人员使用从而获利的,应认定内部人员为主犯,外部人员为从犯;如外部人员提出共同犯罪的,就应看他们在具体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考分赃、获利情况。 (2)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区分。 (3)根据获利、分赃的情况进行区分。 其次,应当根据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担的数额分别加以认定。 (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赃的,按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数额,已经归还的,予以收缴按照事先约定分得的非法所得。未归还的,根据事前约定。各共犯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收缴其非法所得。 (2)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实际上没有获利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根据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 (3) 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赃,而在获利后已经分赃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按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 例承担,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发时未归还的,根据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的公款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没收其非法所得。 (4) 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在获利后没有来得及分配,就被有关部门或政法机关查获控制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 刑事责任的大小,依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公款未受损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公款受到损失的则按比例退还或赔偿。 (5)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事后也没有获利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照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案发时未归还的,按不同比例退还或退赔。 什么是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共犯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挪用公款的共犯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犯的区分: (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2) 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划分。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 共同犯罪的,或在实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应认定为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认定为从犯;被迫参与挪 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3)要从获利、分赃情况上进行区分。即一般来说,分得赃款比较多,获利较大的应定为主犯:分得赃款较少、获利较小的,应定为从犯;分得赃款最少、获利最小的,应定为胁从犯。 2、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的挪用公款犯的区分: (1)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进行区分。即如内部人员勾结外部人员将挪用的公款交与外部人员使用从而获利的,应认定内部人员为主犯,外部人员为从犯;如外部人员提出共同犯罪的,就应看他们在具体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考分赃、获利情况。 (2)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区分。 (3)根据获利、分赃的情况进行区分。 其次,应当根据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担的数额分别加以认定。 (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赃的,按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数额,已经归还的,予以收缴按照事先约定分得的非法所得。未归还的,根据事前约定。各共犯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收缴其非法所得。 (2)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实际上没有获利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根据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 (3) 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赃,而在获利后已经分赃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按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 例承担,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发时未归还的,根据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的公款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没收其非法所得。 (4) 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在获利后没有来得及分配,就被有关部门或政法机关查获控制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 刑事责任的大小,依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公款未受损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公款受到损失的则按比例退还或赔偿。 (5)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事后也没有获利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照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案发时未归还的,按不同比例退还或退赔。 什么是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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