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若未被提起公诉,那么通常情况下,该项制度将会自动解除。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强制手段,其主要宗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畅进行。倘若案件最终被判定为不予起诉,这便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取保候审措施也因此失去了其存在的法律依据,理应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满时,若未受起诉,通常该措施自动失效。此制度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畅,若案件最终决定不予起诉,即诉讼终止,取保候审因法律依据丧失而自动解除,体现法律程序之严谨与公正。
二、取保候审条件什么
建议参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核评估:
(一)若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期,应当优先考虑使用取保候审方式;
(二)如可能需负有期徒刑以上刑事法律责任,但经过评估取保候审将不会诱发其他社会危害性风险,则应予以执行;
(三)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怀有身孕或正哺乳期育婴的女性罪犯,经过严格考量后认为取保候审不会滋生任何社会安全隐患者,亦可采取相应措施;
(四)若在羁押期限内,相关案件仍然悬而未决,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采取取保候查看护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条件必须要律师吗
依法对犯罪分子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司法程序,并不必定要求其搭档有律师参与其中。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设定的条件主要包含有:犯罪分子所涉及的事例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并处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对判决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分子,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时,事例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推进事例审理工作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由于律师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能够更为精准地阐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从而提高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的概率。
取保候审期满时,若未受起诉,通常该措施自动失效。此制度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畅,若案件最终决定不予起诉,即诉讼终止,取保候审因法律依据丧失而自动解除,体现法律程序之严谨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