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几种形式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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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另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对于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执行。
刑事拘留的几种形式

一、刑事拘留的几种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这一制度系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自己直接接手的案件时,当他们面临法定的紧迫状况时,对那些被确认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士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通常而言,刑事拘留会有如下几种常见的形式:

1.公安机关根据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身份和性质进行拘留

2.在人民检察院自侦办案中,针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拘留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对直接案件,遇法定紧迫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常见形式包括:公安据嫌疑程度拘留,及检察院自侦中依法对嫌疑人拘留。

二、刑事拘留多久判刑一次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面临刑罚制裁,其前提须被判定为承担刑事责任,且无法满足法定的豁免刑责理由。

具体情形包括:

1、公安机关根据案情之需要,对公民实施拘留措施,但在实际拘留过程中,若发现有不适合拘留的情况出现,则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2、当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时,公安机关亦需依法即时释放当事人

3、在刑事拘留后,若调查过程清晰揭露了犯罪事实并且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在获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则将对被告人采取刑事责任追究;

4、如果仅采取刑事拘留来作为刑事行政处罚措施,那么将会留下案底记录。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最终被宣告无罪释放,那么无疑将不会产生案底。

而对于那些在刑事拘留后,经过公安机关的细致侦察之后,犯罪嫌疑人确实未具备充分的犯罪证据支持其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则应当释放该名嫌疑人,此时自然不会留下任何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律师多久能见一次

刑事诉讼中的拘押环节上,并未有明确的法规对律师与被告的会面次数作出限定。一般来说,只要律师的会面申请获得批准许可,律师便可依据案情的实际需求及自身的工作规划,按照相应的操作流程来安排与被告人的见面交流。这类行为的目的主要在于尽早让关押在押的被告人获取关于自己事件的基本信息,同时,为他们提供及时全面、专业有效的法律咨询支援。而在侦查阶段中,律师的介入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使他们深度了解事件的发展状况,从而为之后的辩护过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律师与被告人的会面时间以及具体的安排,都必须严格遵循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对直接案件,遇法定紧迫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常见形式包括:公安据嫌疑程度拘留,及检察院自侦中依法对嫌疑人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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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面形式的定义,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法》颁布前一直被提倡的合同形式,与口头合同相比,书面合同多是履行期限较长、标的额较大、内容较复杂的合同,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当事人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容易举证、分清责任,其优点与缺点正好与口头合同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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