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需要招供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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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强制手段,保障诉讼顺利,不强制当事人自证其罪。是否坦白由当事人与案情决定。如实供述罪行或可获自首认定,从轻量刑。未犯罪者不应被迫招供。
取保候审需要招供吗

一、取保候审需要招供吗

取保候审乃刑事司法制度所设立的一项重要刑事强制手段,然而接受这种措施并不代表当事人有义务主动交代罪行。

这一举措的初衷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并在特定情形下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相应的人身自由权利。

至于是否选择坦白,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身的状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若当事人确实犯有罪行,且能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那么他/她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或坦白,从而在量刑环节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然而,倘若当事人并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便不应受到强迫性的逼迫招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强制手段,保障诉讼顺利,不强制当事人自证其罪。 是否坦白由当事人与案情决定。 如实供述罪行或可获自首认定,从轻量刑。 未犯罪者不应被迫招供。

二、取保候审是多久的期限

对于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而言,有被授予取保候审权利的可能性:

在法律框架下,有可能被判处纯判分离、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惩罚;

换言之,所判定的刑罚较低程度的文人墨客。

若其服刑后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性,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等执法举措。

此外,若是身患重症疾病、日常生活难以自主照料、妊娠期以及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同样在执行取保候审后也不会造成太大的社会隐患。

若羁押期限已经截止,案件仍然未获解决,为确保其安全与权益需采取取保候审。

而负责具体实施这一维权程序的是公安机关。

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基础上,提交申请经由审核及审批阶段,一般约花费一周时间即可完成。

待获得批复后,行政机关会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始执行相关取保事宜。

同时,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罪犯采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公安还要审吗

在进行取保候审措施时,务必清楚了解这只是个开始,并非意味着整个刑事事件流程的圆满结束。在之后的时间里,公安机关仍将会持续地对该事件展开深入的侦查和评估。取保候审这一具有刑法性质的强制手段,其主旨在于保障刑事诉讼能够顺利、有序进行的同时,尽可能减轻对被怀疑或已确认有罪的当事人所受到的限制以及相关羁押压力。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据具体事件的实际状况,全面搜集并稳固有利于证明事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对案情进行精细化核实。若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得到新的关键证据,或者现有的证据已经足够充分明确地揭示出刑事犯罪的真实性,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将此事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与起诉。然而,如果经过深入的侦查后,发现该事件并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的最长期限,但事件仍然没有侦查完毕,那么公安机关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对于事件的审查工作绝不会有所松懈。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强制手段,保障诉讼顺利,不强制当事人自证其罪。 是否坦白由当事人与案情决定。 如实供述罪行或可获自首认定,从轻量刑。 未犯罪者不应被迫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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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后还能做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后不适用取保候审(保释)了,如果有病能够申请保外就医,如果你服刑过半了且表现良好能够假释。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刑法》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取保候审期间能不能翻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翻供吗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翻供。 翻供的概念及其特征 要清楚地了解翻供的概念,就应该先明白口供的概念,因为翻供是以有口供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么翻供也就无从谈起了。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或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供述和辩解同为口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的言词证据,对于发现、收集、核实其他证据以及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种观点认为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以后,又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来的供述的一种现象。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既然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两部分,那么翻供就不仅仅是对供述的推翻,而应该既包括对供述的推翻,也包括对辩解的推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的部分或者全部有罪的供述叫做翻供,推翻之前部分或者全部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也叫翻供。下面就对翻供的几个特征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以使翻供的概念更加明确。 (一)翻供的主体 翻供的主体不仅包括在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审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对在正式向提起公诉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追究的人的称谓。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他们都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人,因此都可以是翻供的主体。翻供的主体不包括没有被立案和刑事追究的人,例如在所属单位审查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经过,而后被立案侦查时又不承认犯罪的,不能被认定为翻供。已经被判决有罪的罪犯也不能成为翻供的主体,例如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决有罪,庭审已经结束,而后又声称自己无罪,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要求上诉的,那不是翻供,而是翻案。 (二)翻供的基础 翻供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已经做了供述或者辩解,并且其供述或者辩解已被侦查人员以询问笔录或者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初查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而在立案后又否认自己原先所说的一切,那么也同样的不能视为翻供;作为证人时在别的案件中承认罪行,在案件被立案侦查后又否认的也不能视为翻供。 (三)翻供的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翻供。 1.在侦查讯问阶段翻供:在侦查的一开始,犯罪嫌疑人在陌生的环境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可能会因抵抗不住侦查人员的缜密的讯问和心理攻势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侦查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在犯罪嫌疑人渐渐熟悉环境,并摸透侦查人员的讯问套路后,往往会推翻之前的供述,代之以对自己有利的供述。 2.在审查阶段翻供。 3.在审判阶段当庭翻供:在庭审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抓住这一救命稻草,诬陷办案人员通过等非法手段获得口供,从而否定原口供的真实性。 (四)翻供的形式 翻供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推翻原来真实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虚假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一个案件中口供对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深知口供的重要性,因此常常将口供作为他们减轻刑罚甚至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巧妙的利用翻供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 2.推翻之前虚假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侦查人员获得口供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为受不了侦查人员施加的身体和心里上的压力而被迫做出虚假的有罪的供述,而在审判时因不忍白受冤屈而翻供,做出真实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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