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一般包含什么
刑事拘留制度乃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期间,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而对现行或涉嫌重罪的嫌疑人实行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此项刑事拘留程序具备以下显著特征及其具体适用情景:首先,其具有紧急性。
往往是在紧迫情况下依法而行;
其次,该制度的性质是临时性。
作为一种临时施行的强制措施;
最后,其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
然而,适用刑事拘留需满足两项必要条件:第一,被拘留者须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现行犯即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之人,重大犯罪嫌疑人则是指已有充分证据显示其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之人;
第二,必须存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期间,遇到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它具有紧急性、临时性和特定性,只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适用条件包括:被拘留者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且存在法定紧急情况。 这项制度有助于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但同时也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护人权。
二、刑事拘留期限从哪天算
在刑事案件中,拘留的期限自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正式发送拘留证并实施拘留行动之时开始计算。
而对于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决定以及实际实行的刑事拘留行为,其拘留期乃由法律条文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逮捕请求并获得批准的期限,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该逮捕请求进行详细审查并做出批准与否决策所需的时间总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条件是什么
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几点:首先,对于涉案情节较为复杂,三天内无法有效查明犯罪事实的情况。
其次,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恶劣性质特征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越城市或乡村行政机关管辖区域持续实施犯罪行为;所谓多次作案,则为同类型犯罪行为发生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而结伙作案则强调至少有两人组成的团伙共同实施犯罪。
在决定是否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时,必须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按照规定制作《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向犯罪嫌疑人进行送达。
同时,延长后的拘留期限总和不得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它并非最后的裁决结果。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期间,遇到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它具有紧急性、临时性和特定性,只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适用条件包括:被拘留者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且存在法定紧急情况。 这项制度有助于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但同时也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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