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是什么
在挪用资金犯罪中,我们理解的“用于个人或特定人群用途”具体包括:将单位所有的资金提供给该团体的创立者、内部核心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自然人使用;
亦或通过个人的公开身份,将资金提供给与自己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单位进行使用;
另外,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资金提供给其他单位进行使用,从而达到图谋个人经济利益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挪用资金犯罪中,我们理解的“用于个人或特定人群用途”具体包括:将单位所有的资金提供给该团体的创立者、内部核心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自然人使用;亦或通过个人的公开身份,将资金提供给与自己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单位进行使用;另外,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资金提供给其他单位进行使用,从而达到图谋个人经济利益的目的。
1、若某人既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指个人侵吞、盗窃或以其他方式不正当地获取公司或组织中的财产),同时也实施了挪用资金行为(指虚构事实,将公款借给自己或将公款用于其他个人利益),那么这两种行为即可被视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可以实行数罪并罚制度。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构成此类犯罪条件需满足两件性质不同的事件,也就是说,个人需基于截然不同的动机从公司或组织中非法获取两笔财产。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机构或其他行业内的职员,一经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是拘役惩罚,并且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如果涉案金额巨大,处理结果则会更严重:
将被判处3至10年不等的监禁刑期,同时也要接受罚金制裁;
而当涉案金额达到格外惊人的地步时,当事人将会面临至少10年的监狱生活,还有可能受到巨额罚金的处分。
同样,国有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国有单位中承担重要职务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国有公司、企业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一旦发生相同情况,都应依据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最后,对于部分公司、机构或其他行业中的员工来说,他们利用职务上的有利地位,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私用或是借贷给别人,若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量、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或者尽管时间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涉及资金数量较大且进行盈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将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是拘役的严厉处罚;
如需进一步探讨,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若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数目实在过于庞大,那么他将会因为这种行为付出至少3年以上7年以下的监禁代价;
更为严重的是,若该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那么他将会为这种行为付出至少7年以上的监狱生活及全额罚金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三年后被发现还能追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挪用公款罪一旦触及到法定最高刑期不足五年的情况,其法定追诉时效便为五年。
因此,在三年后若被有关部门发现犯罪事实存在,只要在这个法定时效内,便可依法对该罪行进行追诉。
而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则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倘若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持续状态,那么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将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此外,若在追诉期限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前一次犯罪的追诉期限将会从新罪的犯罪之日重新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是否应当启动追诉程序,还需要结合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证据的充分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与评估。
司法机关将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事宜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在挪用资金犯罪中,我们理解的“用于个人或特定人群用途”具体包括:将单位所有的资金提供给该团体的创立者、内部核心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自然人使用;亦或通过个人的公开身份,将资金提供给与自己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单位进行使用;另外,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资金提供给其他单位进行使用,从而达到图谋个人经济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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