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二十天吗没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已被执行拘留措施的人士,如果公安机关鉴于其涉嫌严重罪行且具有逮捕必要,应当在拘留期限内的较短时间内(通常为三个自然日内),向所属地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报告请求进行案件审理和批准逮捕建议。
然而,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形下案件处理的延误性或复杂性,该期限可以适度延长一日至四日。
另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的审批期限也可相应延长至三十日。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刑事拘留人士的司法处置中,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并维持在三十个自然日这个规定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当公安机关对涉嫌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进行逮捕审查。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诸如案件较为复杂,警方可以适当延长拘留时间最多一至四日。而对于那些流窜、屡次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拘留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到最长达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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