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谁决定
解除取保候审的决议往往由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做出。
取保候审是一项刑事上的强制性措施,其终止与否需根据实际情形进行严谨分析判断。
倘若发现不应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臻期满,此类状况均应及时地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
实践过程中,倘若取保候审的条件产生了变化,例如案件出现了新的证据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发生了重大转变,导致原先设定的取保候审必要性已经消失,那么相关的司法机构亦将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的解除通常由执行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此强制措施若不再必要,如犯罪嫌疑人不应被追责、期限届满或条件变更(如新证据出现、嫌疑人情况重大变化),均应及时解除。 司法机构将依法审查,适时终止取保候审。
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是什么意思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顾名思义,乃是指在取保候审之法定期限届满或是因为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并不应当对其进行刑事追责这两种情况下依法撤销取保候审状态的书面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一旦取保候审的涵盖期间到期或者经审查发现,被取保候审之人已经无法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则应当终止该类人员因某项罪行而享有的取保候审待遇。
如此一来,也就需要通过颁发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以明确该过程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间到检察院做笔录会被收监吗
在取保候审阶段前往检察机关进行讯问时,并不必然导致被羁押。能否进行羁押,其决定性因素主要在于案情中是否出现新的关键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若在讯问过程中,发现出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新证据或线索,亦或是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干扰证人人身安全和正常诉讼秩序,销毁或者伪造证据材料,擅自离开居所等行为,便可能面临被羁押的境遇。然而,假如案情并未产生重大变化,且犯罪嫌疑人坚决恪守取保候审相关的规定条款,通常情况下,仅因讯问而触发羁押的可能性较小。因此,针对此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
取保候审的解除通常由执行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此强制措施若不再必要,如犯罪嫌疑人不应被追责、期限届满或条件变更(如新证据出现、嫌疑人情况重大变化),均应及时解除。 司法机构将依法审查,适时终止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