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证明文件不具备逮捕通知书之效力。
刑事拘留系指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案的案件,进行侦查工作时,遭遇法律规定的紧迫状况时,针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严重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而逮捕则是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一种更严格的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拘留非逮捕通知,乃公安、检察在侦查直接受理案件时,遇法定紧急情况,对违法或重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措施。 逮捕则需检察院批准或法院裁定,由公安执行,为更严厉强制手段。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刑事拘留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首先,被拘留的人员必须是正处于作案阶段或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之人;
其次,相关人员须满足以下四类情况中的任意一种:
第一,即便是尚未正式实施犯罪行为,但已经开始准备阶段或进行预谋活动的人员;
第二,当案件正在发生或者刚刚结束之时,嫌疑人就已经暴露,正处在警察的视线之内;
第三,证人或者目击者亲自看到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提供了确凿的证据;
第四,在与嫌疑人有关的场所,如身边环境、居住地等,警方搜查出了证明其罪行的确切证据。
除上述条件之外,如果犯罪事件过后,嫌疑人意图畏罪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逸过程中,也都符合列入刑事拘留范围内的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刑事拘留多少天才可以保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被采取拘留措施之后,是否能予以保释,并非仅仅受到拘留期限的影响,而应全面评估案件之性质、情节、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程度及犯罪嫌疑人本身的状况等多重因素。通常而言,公安机关若认定需对某位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则必须在拘留期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呈递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亦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值得在这里强调的是,即便满足取保候审的资格条件,也不能够保证该当事人必定能够得到取保候审的权力。取保候审的申请方案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与批准才得以实现。同样重要的一点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这个案件即告终结,犯罪嫌疑人仍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展开的调查与审判工作。若您在这其中遇到任何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以获取更为精准且详尽的法律建议。
刑事拘留非逮捕通知,乃公安、检察在侦查直接受理案件时,遇法定紧急情况,对违法或重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措施。 逮捕则需检察院批准或法院裁定,由公安执行,为更严厉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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