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审查合同诈骗罪怎么处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获取不法财产权益为主要动机,在签署或执行合同时,采用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在审核此类犯罪行为时,会对涉及的各项证据资料进行全方位的审视和调查,其中包括各类文字证据、实物证据、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犯罪嫌疑人自述与反驳等,以确保能够准确地判断出犯罪事实的存在、犯罪情节的严重性以及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若经严格审查后,所有证据均确凿且充分,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有合同诈骗罪,那么司法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签约或履约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司法机关在审理时会全面审查各种证据,如书面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以准确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严重性。 若证据确凿,将起诉至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需要查明什么内容
在对案件进行深入审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务必要确定与核实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要点即是对案情的了解务必详尽具体,以此来确保证据来源及其真实性、充足性,以及使犯罪性质及罪名得以准确定位;
第二点则关注其他责任相关事宜,由于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追诉犯罪行为时应秉持客观、全面的原则,故在进行审查起诉工作时务须细致核查,确认是否有为追求公正而忽略了对某些犯罪嫌疑人罪行的指控或其他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
第三个重要环节便是关于追究责任的问题,切实保障那些无罪之人免遭不实刑事追诉乃是人民检察院所肩负的重大职责之一,因此,在进行案件审查工作时,必须要保证能够明确无误地指出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遭受刑事责任追究的情节,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类情况作出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
第四个关键要素为相关的附带诉讼内容;
最后一点涉及到的是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同时也是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起诉会通知吗
检察院在完成审查起诉工作之后,若做出不起诉裁决,将会给予相应的通知。不起诉一事可细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三大类型。在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定出不起诉的决定文书,并且将该决定书分发给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此外,检察院还需告知被不起诉者,如对决定表示反对,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知的形式主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检察院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保证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合同诈骗罪是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签约或履约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司法机关在审理时会全面审查各种证据,如书面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以准确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严重性。 若证据确凿,将起诉至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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