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可以移送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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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就可以将其提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审查。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审查时间可以延长至五天,而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刑事拘留后可以移送起诉吗

一、刑事拘留后可以移送起诉

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中,若经由刑事拘留环节后,侦查机关确信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罪行已被查证属实且证据充足,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对其追责,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将相关事项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起诉。

在此过程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暂时性的约束性措施,公安机关有权在拘留期限内,视情况决定是否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拘留者进行审查和批准逮捕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审查和批准逮捕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五天。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和批准逮捕的时间则可延长至30天。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7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案件,同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案中,若侦查机关确认犯罪嫌疑人有充足证据,可将其提交检察机关起诉。 公安机关在拘留期内,可视情况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审查。 特定情况下,审查时间可延长至五天,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天。

二、刑事拘留多少天才判刑

刑事司法实践中,拘留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判刑结果,而需要以追究被拘留者的刑事责任为前提,且在特定情形下,仍可适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原则。

以下是有关内容的详解及相关法律规定: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审讯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即必须在拘留后24小时内展开。

若在此期间未能获取足够的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

2.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亦需根据此决定,立刻释放被拘留之人;

3.若刑事拘留后,警方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涉嫌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储备充足,并已获得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那么此时被拘留者便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4.刑事拘留过程中虽说未涉及到任何刑事或行政制裁,然而在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之后,如果最终被宣布无罪释放,相应的犯罪记录将不会得以保留。

反之,若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入侦查后,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的证据确凿有力,那么公安机关将会提交相关申请准予嫌疑人逮捕,其后经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法院进行审讯后,犯罪嫌疑人才会因其被法律认定构成犯罪事实而留下相应的犯罪记录。

总的来说,犯罪嫌疑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若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没有发现其有相关犯罪的确凿证据,该嫌疑人应立即得到释放,且不会留下任何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期律师可以见几次

在涉及到刑事拘留的行为中,关于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会面次数,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作出具体规定。通常情况下,只要是出于事件处理的实际需求,并且严格遵循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及程序要求,律师便可依据具体情况,灵活安排多次会面。而会面的主要宗旨在于为嫌疑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深入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全力保障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次会面均需事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此外,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对刑事诉讼的正常推进造成任何阻碍或干扰。若遇看守所无理限制会见次数的情形,律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坚决捍卫自身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中,若侦查机关确认犯罪嫌疑人有充足证据,可将其提交检察机关起诉。 公安机关在拘留期内,可视情况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审查。 特定情况下,审查时间可延长至五天,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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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理由如下:

一,拘留的紧急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通说认为,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决定采用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紧急性是拘留的重要特征,这也可以从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7种情形中看出。适用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最为直接的原因在于情况紧急,拘留的目的在于控制住紧急发生的情况,抓获嫌疑人,以便查明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并非案件的主要事实)。可见,拘留不应作为移送审查起诉时的强制措施使用。

二,拘留的临时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89条规定,拘留的期限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拘留期限是24小时),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刑事拘留移送起诉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10日);
(3)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14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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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亲戚在环保局工作,他被人教唆,犯了罪,目前是被以环保罪行政拘留了,那这种情况下环保行政拘留移送办法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不单是环保部门的法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主体是一个重要但容易被忽视的问题。环保部门应当避免陷入“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法”的误区。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及《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很显然,负责移送的行政主体并不局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包括以下几个主体:
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有权移送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违反环保法“生产、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需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行为包括,“经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核查的”,由此规定可知,做出并送达责令改正文书的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都可单独成为移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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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提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虽然环保法实施至今,尚无明文对何谓“统一监督管理”一词做出明确解释,但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下,环境保护管理具体职责是分散于政府各个行政机关的。
如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很显然立法者偏重的是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因为通过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并非大气污染物的常见违法排放方式)。但是,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管主体在现行体制下较为复杂。例如在全国各城市均较为常见的施工工地泥浆水排放行为,因各地行政机构设置的不同,管理部门亦不尽相同。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操作中,各地在建工程向城市河道、市政管网偷排泥浆水的行为,普遍适用该条例和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作为处罚依据,由各地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常见的为市政部门、城管部门或水务部门)实施处罚。
笔者认为,对此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如工地偷排泥浆水造成城市河道大范围污染),应当由各地确定的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依《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哪些案件应移送
基于环境违法程度分三个层次去把握什么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甚至会产生这样的误区,为避免所谓的渎职风险,是否所有案件一律移送即可?
对何种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已有详细规定。问题在于,新环保法和《暂行办法》中确定的“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应做如何理解。
事实上,结合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及以上规定,可以清楚探寻立法者确定的,应予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外延,即基于环境违法行为或结果的严重程度,可将其分为一般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犯罪行为,对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移送。实务上,对三类违法行为的界限可做如此把握:
1,环境犯罪行为
即符合《刑法》“破坏环境资源罪”和“两高”司法解释所列举情形的。
2,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基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行为,即违法者行为方式已基本符合《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关于环境犯罪的描述,但在行为量度和结果量度上,尚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如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对“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予以拘留,事实上就是对“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在行政处罚领域的衔接。因此对“两高”司法解释中其他情形,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一般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较大但未达到三吨的等行为,均可以此进行处理。
二是基于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
二、四项规定,严重扰乱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此类行为的危害性除了排污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有形影响,更在于对环境监管秩序的破坏,导致环境监管目的落空,从而影响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因此,此类环境违法行为严重性应至少从以下两方面审查,一是主观违法情节的严重性,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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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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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给谁
环保行政管理体制不统一带来移送不对等案件移送的级别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这条规定并未明确受理公安机关的级别,对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做出规定,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做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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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各省、市环保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并不统一,部分地区环保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因此,区公安机关如需行使管辖权,原则上应由市环保部门根据《暂行办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后,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指定管辖。
属地管辖的特殊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常见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是对非法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实践中,环保部门在移送此类案件时会发现,危险废物移出地、处置地或倾倒地等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对此,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如非法倾倒地)公安机关都可以作为管辖机关。如几个均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发生争议的,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规定了集中专属管辖的情形,如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此,环保部门在移送时应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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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可以吗?
刑事拘留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是不可以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拘留的案件,需要移送到检察院后才可以审查起诉,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司法审理程序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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