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起诉这一法律术语所能概括涵盖。
实际上,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项强制性司法手段。
在整个刑事诉讼环节之中,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内的三大司法机关皆具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做出是否给予取保候审决定的权限。
其中,就公安机关而言,若其于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某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便可依法作出相应决定;
而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有权力决定是否予以取保候审;
最后,在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被告人,亦可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由公检法三机关依据各自权限决定。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法院在审判阶段,均可对符合条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取保,体现刑事诉讼的灵活性和人性化。
二、取保候审是否能缓刑
能否依据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释等待审判的机会,进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判定其是否有可能获得缓刑,这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与细节。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满足其他相关条件,那么在适当的情形下,缓刑的判决是完全可行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年龄未满十八岁、正在怀孕或已经超过七十五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应该得到特殊的关注并给予缓刑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不是已经在坐牢的意思
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服刑。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实现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正与效率。具体而言,在涉案当事人尚未正式被采取逮捕措施时或者已被逮捕却需进行强制措施变更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在必要时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而所谓“坐牢”,则通常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之后,必须在特定的场所——监狱内服刑的情形。在取保候审期间,涉案当事人仍然享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地。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由公检法三机关依据各自权限决定。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法院在审判阶段,均可对符合条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取保,体现刑事诉讼的灵活性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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