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不能去本省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前往本省的行为是否被许可,这取决于具体的取保候审规定及实施机关的相关要求。
一般来说,在执行机构并未对该事宜设置特殊限制的前提下,在本辖区内进行合法、正当的行动通常是允许的。
但是,行为人需保证通讯渠道的畅通无阻,同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前往本省的行为是否被许可,这取决于具体的取保候审规定及实施机关的相关要求。 一般来说,在执行机构并未对该事宜设置特殊限制的前提下,在本辖区内进行合法、正当的行动通常是允许的。 但是,行为人需保证通讯渠道的畅通无阻,同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制度。
二、取保候审期满后是否能再办理
在我们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对于取保候审申请是没有任何次数限制的,只要您符合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便可再次提出申请。
取保候审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对于那些已经被刑事追诉但还没有被正式监禁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他们逃跑、逃避调查、起诉或者审判等行为,政府会要求这些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签发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及到案。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只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就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会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被判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会因其犯罪行为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治安出现重大风险;
(3)如果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女性,也同样适用于此情况;
(4)只要案件尚未结束审理,即便已经过了羁押期,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犯罪没收保证金怎么处理
若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法律行为的,一般情况下会被依法没收所缴纳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没收乃为法定之处置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违规行为,已经交付了保证金者,将酌情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而决定是否对保证金予以没收者,须经严谨的审批程序,由县级以上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对于被没收保证金的当事人而言,如对该项没收决定持有异议,可于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执行机构提出一次复核申请。上一级执行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前往本省的行为是否被许可,这取决于具体的取保候审规定及实施机关的相关要求。 一般来说,在执行机构并未对该事宜设置特殊限制的前提下,在本辖区内进行合法、正当的行动通常是允许的。 但是,行为人需保证通讯渠道的畅通无阻,同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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