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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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具体包括: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以上这些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
取保候审哪几种

一、取保候审哪几种

以下是能够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几个重要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多种情况;

其次,若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较重刑法处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时,亦可申请这一方法;

第三点,在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主能力以及相关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员中,如果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威胁时,也可以考虑这一方式;

最后,如果在羁押期满之后,案件仍然没有得到最终处理,而犯罪嫌疑人又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也是符合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满足取保候审条件包括: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危害社会; 特殊人员如患重病、丧失自主能力、孕妇、哺乳期妇女,取保不威胁社会; 羁押期满案件未结且需取保。 这些情况符合取保候审要求。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怎么确定

对于保释保证金数目这一问题,我们应该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全面衡量犯罪嫌疑主体的经济状况及整个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可能面临的刑罚程度多方面因素,然后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后,慎重地设定出合适的金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时间是多长时间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下,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执行期限最长期限为整整十二个月。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保持人身自由而通过缴纳保证金方式获得取保候审时,司法机枸将在该期限内展开对事例的深入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判决工作。

若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存在行为不当或其他违规现象,对于已经交纳的保证金,司法系统有权没收部分或者全部;进一步地,针对具体情况,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书写悔过书、重新支付保证金以及提供担保人等多种途径来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会被责令监视居住或直接批准逮捕方能完成司法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取保候审的期限一旦达到并超过十二个月,法院或检察院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除该项强制措施

满足取保候审条件包括: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危害社会; 特殊人员如患重病、丧失自主能力、孕妇、哺乳期妇女,取保不威胁社会; 羁押期满案件未结且需取保。 这些情况符合取保候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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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最近因为犯法,被拘留了,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很是担心他,前一段取保候审现在开庭,请问取保候审后开庭前收监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般是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予以拘留或逮捕。
  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会予以拘留或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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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贩毒被公安机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后解除,案子交到检查院再次取保候审,这种
[律师回复] 虽然贩毒案件中数量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无论多少均应立案处罚,但对量刑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衡量贩卖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的主要根据,为此,贩毒案件量刑时,首先应按刑法“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定确定毒品的数量,对应量刑幅度准确裁量刑罚。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不能一概而论,案情不同,标准相异。现就几种常见情形下认定贩毒数量所需的证据分述如下:
1、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其中需注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2、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又在其他地方搜查到属嫌疑人所有的毒品的数量认定。

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

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行为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则只能以交易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计。
3、未缴获或仅缴获少量毒品,但行为人另外还贩卖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贩毒分子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少量多次贩毒,被抓获只能查获少量毒品,对以前贩卖的毒品由于交易时一对一无见证人的情况随处可见,加之毒品系消费品的特性,查找毒品等物证难上加难,仅以缴获的毒品数量计,似有轻纵罪犯之嫌,笔者认为当有以下证据时,可以缴获毒品的数量和证言证明的数量之和计算:

1)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

2)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其他刑事案件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贩毒案件按《纪要》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可见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认定贩毒数量的依据。

3)嫌疑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不能仅此单一证据定案,需补强证据。如果收集的旁证材料能引证先前供述的贩毒数量,以该数量计算;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就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疑罪从轻,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认可的较少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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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通常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由当事人、被告人提出合适的保证人和保证人,要求他们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被告人在不逃逸、不阻碍刑事调查、起诉和审判等方面做出承诺,并保证随时接受传唤,随时出庭。二是通过缴纳保证金来保证。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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