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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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具体包括: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以上这些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
取保候审哪几种

一、取保候审哪几种

以下是能够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几个重要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多种情况;

其次,若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较重刑法处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时,亦可申请这一方法;

第三点,在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主能力以及相关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员中,如果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威胁时,也可以考虑这一方式;

最后,如果在羁押期满之后,案件仍然没有得到最终处理,而犯罪嫌疑人又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也是符合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满足取保候审条件包括: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危害社会; 特殊人员如患重病、丧失自主能力、孕妇、哺乳期妇女,取保不威胁社会; 羁押期满案件未结且需取保。 这些情况符合取保候审要求。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怎么确定

对于保释保证金数目这一问题,我们应该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全面衡量犯罪嫌疑主体的经济状况及整个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可能面临的刑罚程度多方面因素,然后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后,慎重地设定出合适的金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时间是多长时间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下,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执行期限最长期限为整整十二个月。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保持人身自由而通过缴纳保证金方式获得取保候审时,司法机枸将在该期限内展开对事例的深入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判决工作。

若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存在行为不当或其他违规现象,对于已经交纳的保证金,司法系统有权没收部分或者全部;进一步地,针对具体情况,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书写悔过书、重新支付保证金以及提供担保人等多种途径来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会被责令监视居住或直接批准逮捕方能完成司法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取保候审的期限一旦达到并超过十二个月,法院或检察院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除该项强制措施

满足取保候审条件包括: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危害社会; 特殊人员如患重病、丧失自主能力、孕妇、哺乳期妇女,取保不威胁社会; 羁押期满案件未结且需取保。 这些情况符合取保候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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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其中需注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2、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又在其他地方搜查到属嫌疑人所有的毒品的数量认定。

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

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行为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则只能以交易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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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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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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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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