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构成方法包括哪些行为
所谓的合同诈骗罪,其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从而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导致受害者交付财物,且实际所得数额达到法定标准。
从犯罪构成角度来看,此类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首先,行为人可能会利用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来签订合同;
其次,行为人可能会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再次,行为人可能会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此外,行为人还可能在收取了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匿;
最后,行为人也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故意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虚构事实,诱骗对方交付财物,数额须达法定标准。 主要手段包括:假冒单位或他人名义签约; 使用虚假票据或产权证明作担保; 虚假履行小合同诱骗对方; 收款后逃匿; 及其他欺诈手段。
二、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力吗
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原先签订的相关合同依旧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表明合同诈骗者可以因此而逃避对自己欺骗他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要求撤回这份由欺诈者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合同。
如果经司法程序判决认定该合同确实存在欺诈事实,那么此份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且不能再对签署人本人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和效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规定是多少
在我国,针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定位,因其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各异而具体存在差别。通常情况下,一旦确定此犯罪行为具备非法占有的意图并且在签署、执行合同过程中的实际行动中,成功地从另一方当事人手中骗取了涉及财物的金额超过两万元,此时便可被视为应当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究。值得一提的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这一数额标准可能会相应地上调。举例而言,部分地区可能会将立案追诉的标准设定在五万元以上。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数额无疑是衡量其罪行轻重和量刑幅度的关键因素之一。若涉案金额达到较大程度,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可能处以罚金的严厉惩戒;倘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惩罚力度将会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承担罚金的责任;至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须缴纳罚金或被没收全部财产。
合同诈骗罪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故意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虚构事实,诱骗对方交付财物,数额须达法定标准。 主要手段包括:假冒单位或他人名义签约; 使用虚假票据或产权证明作担保; 虚假履行小合同诱骗对方; 收款后逃匿; 及其他欺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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