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共犯量刑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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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处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人量刑问题时,必须全面考虑众多相关因素。 首先,要看各共同犯罪者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及其所处的地位,比如是不是主谋、从犯等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密切关注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如何对其判决施加影响,这其中包括盗窃或诈骗所涉及到的财产价值规模,犯罪手法的恶劣程度,以及是否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等等。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共犯量刑有哪些

一、盗窃罪诈骗罪的共犯量刑有哪些

在处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人量刑问题时,必须全面考虑众多相关因素。

首要的要素就是各共同犯罪者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及其所处的地位,如是否属于主谋、从犯等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密切关注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如何对其判决施加影响,这其中包括盗窃或诈骗所涉及到的财产价值规模,犯罪手法的恶毒程度,以及是否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处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人量刑问题时,必须全面考虑众多相关因素。 首要的要素就是各共同犯罪者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及其所处的地位,如是否属于主谋、从犯等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密切关注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如何对其判决施加影响,这其中包括盗窃或诈骗所涉及到的财产价值规模,犯罪手法的恶毒程度,以及是否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等等。

二、盗窃罪和诈骗罪怎么判定

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公私财物,涉及金额数量达到法定程度的行为,相关法律给予严肃处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管制等不同程度的刑罚,并判处或单独罚金进行附加处罚。

若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到数额巨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时,则将被起诉至法院,处以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时并处以罚金。

而当行为人实施的这类犯罪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或者是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他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处以十年以上直至无限期徒刑的刑罚,并对其课予罚金,或者采取没收财产的制裁措施。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携带凶器作案无疑会增加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因此,在被视为犯罪行为时,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判决。

在财产犯罪方面,对于盗取公私财物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涉案金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几种行为都将收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独罚金进行附加处罚;

如果案值比较大,或者是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将依照刑法规定,处以三年以上乃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罚金。

犯罪数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类型,应该分别被视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盗窃罪和诈骗罪如何判刑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惩治准则主要以犯罪过程中的情节繁重程度以及涉案资金额度的高低作为衡量标准。通常情况下,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伴有罚金的附加处罚;金额达到重大水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的刑事惩罚;若行为引起了数额特别巨大的后果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也需要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严厉惩戒。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基本与盗窃罪相似,涉及到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相应地,这些不同等级的诈骗罪行将导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附加罚金的处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的处罚;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重罚结果。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仍需全面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自我反省意识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方面的相关情节。

在处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人量刑问题时,必须全面考虑众多相关因素。 首要的要素就是各共同犯罪者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及其所处的地位,如是否属于主谋、从犯等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密切关注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如何对其判决施加影响,这其中包括盗窃或诈骗所涉及到的财产价值规模,犯罪手法的恶毒程度,以及是否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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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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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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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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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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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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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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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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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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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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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人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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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共同犯罪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的规定及《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首要分子和主犯从重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胁从犯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教唆犯按其所处的作用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是我们处理共同盗窃犯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是对各种共同犯罪的科学的概括的规定,这说明,共同犯罪的成立,必然具备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要件。
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无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的程度如何,总是围着共同的犯罪目的进行的。如甲乙二人商量着共同盗窃一商店,乙在外放风,甲进去盗窃,虽然二人分工不同,但都构成了共同盗窃罪,这里的犯罪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如仓库的看护人甲与乙某共同商量盗窃仓库,甲假装睡熟,放任乙的盗窃。在此,甲的行为就是的共同盗窃罪。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构成共同盗窃罪的首要条件。没有共同的盗窃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盗窃罪,如构成犯罪的,各自对其行为负责任,如甲、乙二人商量去盗窃,甲盗丙、乙盗丁,在此甲、乙二人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构成犯罪的,应分别论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盗窃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这里的共同故意有两层含义。其
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加实施共同犯罪。如行为人虽有共同行为,但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乙二人商量,去共同盗窃,并想要乙参与,但甲明知乙是不去的,于是就骗乙说为朋友搬家,结果乙去了。在此甲、乙构成共同盗窃罪,乙不构成犯罪。其
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他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一起参加实施共同犯罪。如没有这一点,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在一晚上去盗窃某商店,到达后,发现某乙也正在盗窃。甲、乙盗窃后各自离去,这里甲、乙不是盗窃的共犯。要负刑事责任的话。各自对自己的罪贵负责。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共同盗窃犯罪。必须是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统
一,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才能构成盗窃共犯。
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第25条至第29条,作了规定,根据各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把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4种。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首要分子。这样,共同盗窃案件犯就有5种。
盗窃罪共犯起诉书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共犯书怎么写
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人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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