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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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被告人的主观认知、犯罪客体的具体事项以及犯罪行为及其后果。但是,以下情况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是过失行为,例如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受伤;二是合法的正当防卫,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不视为故意伤害;三是意外事件,例如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而导致他人受伤。以上这些情况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包括哪些内容

一、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不包括哪些内容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四大方面:

首先是犯罪主体的限定条件;

其次是被告人的主观认知情况;

再次是犯罪客体所涉及的具体事项;

最后是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其客观后果。

然而,以下场景并不包括在内:

第一,单纯的过失行为,即被告人并非有意而为之,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等过失心理状态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并未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正当防卫行为,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标准,且在此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这并不被视为故意伤害罪。

第三,意外事件导致他人受伤,例如,无法预料到的、不可避免的情况使得他人遭受伤害,这种情况同样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被告人主观认知、犯罪客体的具体事项以及犯罪行为及其后果。但以下情况不构成此罪:一是过失行为,如因疏忽或自信导致他人受伤;二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若符合法律规定,不算故意伤害;三是意外事件,如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造成伤害。这些情况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几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者,将受到法律的重重惩治。

故意伤害他人人身安全,情节较轻者,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不等的严酷惩罚;

若伤害程度进一步加剧,致使他人受到重伤,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但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责;

若是在此基础上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如导致受害人失去生命或使用特别残酷手法致人重伤并已造成受害人严重伤残的情况发生,则施害者须承担起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制裁,此外,在其他相关法规中还有具体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故意伤害罪苏州怎么处理

在面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理过程中,将会充分考量受害者受伤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多方面因素。以苏州地区为例,通常情况下,对于那些仅构成轻伤的犯罪分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而对那些导致他人重度伤残甚至生命丧失的罪犯,其刑罚则将达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情节严重者,甚至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乃至终身监禁或死刑的惩治。此外,犯罪嫌疑犯的悔过表现与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均在量刑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若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获得受害方的原谅,裁判时或许能够获得适当减轻刑罚的优待。需要强调的是,事件的前期调查工作主要由公安部门承担,检察机关负责后续审查起诉事宜,最后的判决裁定则由司法机关依据事件实际发生的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被告人主观认知、犯罪客体的具体事项以及犯罪行为及其后果。但以下情况不构成此罪:一是过失行为,如因疏忽或自信导致他人受伤;二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若符合法律规定,不算故意伤害;三是意外事件,如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造成伤害。这些情况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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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借条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主要包括的内容都有哪些 欠条要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才承认。 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欠条格式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欠条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对欠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规则 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作区分处理 欠条与借条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名义上是欠条但是实际上是借条的情况。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拿到钱之后不写借条而写欠条,写的是借款人欠出借人多少钱,这种欠条实际上是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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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包括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抚养费包括的内容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费包括哪些部分?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一、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
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知识延伸:
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三种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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