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不能是公务员吗
职务侵占罪之犯罪嫌疑人严禁包括公务员在内的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特征在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而非国家公务人员。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更为精确的定义应为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滥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数量标准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吗
职务侵占罪乃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其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组织中的"员工"或“相关人员”,并不限于拥有正式职位或享有公司编制的职员。在司法实践当中,即使并非公司或企业内部的常规员工,亦或是不在公司制定的职员名册中的非正规员工,只要实际上履行了公司或企业的管理职能,均可视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畴。除了上述类型的主体之外,公司或企业的实际控制者以及虽然没有公司或企业职员的身份,但实际承担了公司或企业管理任务的相关人员,同样可以适用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中涉及到的"职权便利"这一概念,其实质在于个体能够凭借其所从事之工作职责占有并控制本单位的财务资源。如果行为人只是短暂地持有单位的财物,或者仅仅是在经过行为人手之后才控制了相应的财物,然而其本身并未获得对这些财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处分权,则此类情况便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职权便利"范畴。对于这类被告人而言,他们更可能会面临涉嫌触犯盗窃罪的指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并不应当包含股权这个元素。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收益,它并非来自于"公司本单位财物",而是归属于特定的股东,亦即投资者个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关于利用违法手段侵吞他人股权是否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观点和解释,虽然其权威性稍微逊色,缺乏司法解释所具备的严格法律约束力,但仍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对于那些通过非法手段侵占其他股东股权(而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若是确有依法定罪的必要性,那么应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允许被侵权的股东以普通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自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侵犯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犯罪主体乃是特殊的自然人。这类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形式机构的员工,在这里他们被定义为非政府部门的劳动者。这里提及的“公司”,其范围涵盖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至于“企业”,则意指除了以上两类公司外,经由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资产总额较大且有一定数量的员工规模的营利性质的经济组织,而“其他单位”,系指上述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例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医院等等。总的来说,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包含政府部门的公务员,这就揭示了该法律名词的特定性与局限性。
职务侵占罪主体限于公司、企业等社会组织从业者,严禁国家公职人员涉入,包括公务员。公务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属贪污罪范畴。职务侵占则是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数额达法定标准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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