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可以办几年
取保候审的时限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的法定范围。取保候审属于我国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体现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由公检法司这四大司法机构针对尚未进行逮捕或被捕后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防止此类人员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后续程序,通过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怎么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可依法行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策;
若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则需向申请人阐明拒绝原因。
取保候审乃相关机构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短期羁押替代措施。
对于适宜逮捕之人犯而言,只要其存在严重疾病、尚未分娩的孕妇或者仍在哺乳期的婴幼儿,亦或是刑罚较轻者,皆可采纳取保候审之措施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接受取保候审的期间内,若因疏忽导致他人受到轻度伤害,将极有可能被勒令收回人身自由。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确保被取保人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然而,倘若在此期间再度触犯法律法规,显然已违背了取保候审的设定初衷。尽管此次轻度伤害尚未达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但此举无疑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司法机构将会全面权衡诸多因素,例如打人的缘由、具体情节以及被取保人此前的守法记录等等。一旦判定其确实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并且对社会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那么被收监的可能性便相当高,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是我国刑诉中的强制措施,由公检法司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旨在防逃避侦查、起诉、审判,通过担保人或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非羁押或暂解羁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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