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所适用的标准,主要涵盖了对于受害者因犯罪行为而遭遇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赔偿。在人身伤害赔偿方面,可能涉及到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等等。若受害者因此次事故而遭受残疾,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相关款项;若受害者不幸离世,则需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等相关支出。
至于财产损失赔偿部分,则主要包括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维修费用、物品损失等直接财产损失。具体的赔偿金额将依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情况、责任归属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进行
首先,对于附加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来说,以下几点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1.在受害者已经离世的情况下,其父母、儿女以及兄弟姐妹等直系血亲亦可作为近亲属提起相应的附加民事诉讼;
2.尽管受害者尚未丧失生命,但是由于受到重伤无法亲自参与诉讼程序,此时他可以委托自己的近亲或其他合适人员代其出庭应诉,此种情况下,受害者仍然作为原告人。
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接受委托的人员自身并不具有原告的身份,而是仅仅担任代理律师的角色;
3.无论受害者是否已离世,其中为其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的组织或个人,均不可作为附加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其次,对于附加民事诉讼的被告方,我们也需进行如下了解:
1.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缺席判决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和经过合法传唤而不依法到庭的情况;
2.虽然其他参与犯罪活动的共同责任人可能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他们却是构成附加民事诉讼前提条件的唯一被告,所以只有在该类刑事被告人实际落实了犯罪行为之后,才能够成为附加民事诉讼的被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三、交通肇事罪全部责任怎么判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刑事事例中,对被告人判处责任程度的判断,必须全面参考多方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一般来说,当被告人由于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引发大规模的严重事故时,对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导致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监禁。然而,若交通肇事行为伴随肇事后逃逸或存在其他极端恶劣性质的行为,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尤其是对于因不法逃逸致人死亡者,更应处以七年以上的长期徒刑。此外,在此类刑事事例中,“重大事故”通常是指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或是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被告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以及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但无力赔偿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被告人的悔过表现、赔偿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裁定。
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涵盖人身与财产损失。人身赔偿含医疗、护理、误工、交通、住宿、伙食补贴、营养费等;致残或死亡则增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赔车辆维修、物品损失等直接损失。赔偿额据实际损失、责任划分及经济状况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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