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境内,对刑事罪名为“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其“数额巨大”的判定标准通常设定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谓的“合同诈骗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在签订以及履行各类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关于“数额巨大”这一概念的具体界定,则需要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司法实践经验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罚金怎样判
在通常的情况之下,基于合同诈骗罪行,法院判处的罚金额度一般会高于一千元。
通常来说,这需要由法官依据相关犯罪情节以及涉案金额等因素做出判断,而这也正是法律赋予其行使裁量权的领域之一。
其次,罚金必须在判决书所载明的期限之内,一次性或分批次缴纳完毕。
若未能按时缴清者,则须依法强制执行。
至于那些实在无法全额支付罚金的情形,司法机构有权随时追踪并查找被执行人是否有资产可供执行。
对于这些财产,应及时予以追缴。
另外,我们要明确,合同诈骗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谋取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署、履行相关合同时,采用虚构事实或隐匿真实信息之类的欺诈手法,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取财务,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不法行为。
这种犯罪的客体是一种复合性的,既涉及到国家对经济合同管理秩序的维护,又涵盖了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其侵犯的目标主要是公众的财产。
在客观方面,该行为表现为在签署、履行合同时,犯罪分子通过制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了特定规模的行为。
在此要注意,此处提到的“合同”并不仅限于简单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就是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思维误区,然后通过这种错误认识去处理财产,无疑这是完全融合了诈骗罪的构造特征。
在这种犯罪中,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有可能成为罪犯。
其中个人作为主体的话,一般犯罪者都是具备主体资格的普通人;
若是单位本身实施此犯罪行为,则不论其类型为何,皆可视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至于犯罪主观方面,该罪行通常是建立在直接故意基础之上,且往往具有非法占有对方法律所开采的财产的企图。《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限从哪天算起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追诉时效通常自犯罪之日起开始计时。所谓“犯罪之日”,通常专指犯罪事实确立之日。以更细微的角度解释,对于那些属于行为犯的事例,应从罪犯实际施行犯罪行为的那日开始计算;若是结果犯类型,则需自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发生那一天算起。在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情境下,常常会将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诈骗行为完全实施完毕之际,或者是致使受害人财产遭受损失的那一天视为犯罪之日。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犯罪行为存在持续性或连续性的情况,那么法律追诉时效就应当从犯罪行为彻底结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另外,倘若在法律追诉时效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前一次犯罪的法律追诉时效便要从新犯罪行为发生之日重新开始计算。
在山东省,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通常设定为20万以上。该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财物,且金额较大。具体标准依据当地经济发展及司法实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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