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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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资诈骗,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的方法来非法集资,达到一定金额就是犯罪。这包括虚构项目、投资计划来骗大家投资,承诺给高额回报来诱惑别人投资,然后非法把这些钱占为己有,还有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还钱了,还大量骗取资金的这些情况。
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乃行为人怀揣非法占有的意图,采用欺骗性的方法非法集合资本,且在达到一定规模后构成的犯罪行为。该种犯罪的适用涵盖了如下几类情境:

首先,行为人会通过捏造虚假的项目、投资计划等手段,面向广大不确定对象进行资金募集中,同时有着明显的非法占用的意向;

其次,行为人会以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但最终却将这些资金据为己有;

最后,行为人明知自身无归还能力,仍大肆骗取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怎么判刑

1.若涉及金额巨大,则将面临五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且须缴纳五万到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如涉及情节恶劣或存在其他严重罪行,刑期及罚金均将有所提升。

2.在各地的执行标准方面,可能存在稍微的差别。

当诈骗案立案启动之后,司法机构需依据实际情况展开深入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尤其是在款项追讨方面,更需要司法机构依照常规的司法流程给予严谨处理。

经过对涉案财物进行详细核查之后,可采用举证方式向受害者退还损失,具体事宜还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加以判断与处置。

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众多年轻人群体更为善于运用互联网的便利,然而网络环境中的安全隐患亦不容忽视。

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网络诈骗活动频繁出现,一旦遭遇此类骗局,往往难以追回损失。

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关证据无法及时有效的收集与提供。《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集资诈骗罪已经退钱完还有罪吗

集资诈骗罪即使归还资金,依然判定为刑事犯罪。对于此类事例,退回赃款的举措将在量刑阶段作为适当减轻责任的证据予以评估考量。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集资诈骗罪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判定依据并非仅仅取决于犯罪者是否归还资金。这是因为退还赃款虽然展示出犯罪者具有一定的悔过表现,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他们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然而,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已然触犯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众个人及单位的财物权益。因此,法院将会根据事例的真实情况、犯罪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退赃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非法集资,达到一定数额的犯罪行为。包括虚构项目、投资计划等欺骗公众募资,承诺高额回报诱骗投资后非法占有,及明知无力偿还仍大肆骗取资金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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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
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二)发现漏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这一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
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也正是发现漏罪的并罚与普通数罪的并罚根本区别之所在。
2、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
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是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这里的其他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漏罪。这一漏罪既可以是异种罪,也可以是同种罪。
3、发现漏罪并罚的方法
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是“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方法,俗称为先并后减。根据先并后减的方法,在发现漏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也就是说,前一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
在发现漏罪进行并罚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的,应当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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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犯新罪的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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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
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一点与发现漏罪的并罚是相同的,在此不再赘述。
2、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
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这里新罪,既包括异种罪又包括同种罪,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再犯同种罪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这里的新罪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的,这对于适用刑法第71条来说十分重要。如果新罪是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所犯,就应当视为漏罪,而非再犯新罪。如果新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则也不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累犯或者再犯处理。
3、再犯新罪并罚的方法
再犯新罪并罚的方法是“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这一并罚方法,俗称为先减后并。根据先减后并的方法,在再犯新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所犯新罪的时间距离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期限越近,或者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时前罪所判刑罚的残余刑期越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以及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就越高。例如,某犯罪分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假设其在刑罚分别执行年、3年、6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若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并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分别为7年、8年、11年,最高限度为12年。如果适用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并罚,则其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都是7年,最高刑期为12年。由上可见,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这两种并罚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并罚的结果是前者重于后者。对再犯新罪的并罚之所以采取更为严厉的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主要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人身危险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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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定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解决是否回避问题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构成回避则须对照法定条件。人民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者应决定其回避,否则应决定不予回避。 (二)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不果断加以排除,诉讼难以顺利进行。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有其特定构成要件,对不同的行为又可采取不同的强制手段,这就要求人民在决定行为构成和实施手段时必须果断迅速。对重大措施如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三)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诉讼期限的申请问题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四)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可能有一定困难。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救济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向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27、29条有具体的规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缓、减、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五)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人民审判委员会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如决定生效判决案件的再审等。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 1、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 2、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 3、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 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三、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 (一)争议标的不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争议金额应在一定的数额以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二)案情简单.案情简单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简单意味着对该纠纷易于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即易于进行审理。因此,在仲裁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超过了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标的,但由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同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所谓双方当事人默示同意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排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因此,在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标的金额时,即适用简易程序.而书面同意是指在争议金额超过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也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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