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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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下是根据你的主题改写的内容:危险驾驶罪不予立案的情况包括:驾驶未达到法定危险标准(比如酒驾时酒精含量没超过80mg/100ml),情节也没达到严重程度;存在正当免责事由(比如紧急避险);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确定犯罪事实。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不予立案。
危险驾驶罪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危险驾驶罪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危险驾驶罪不予立案的情况,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要的因素是,倘若驾驶行为并未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如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尚未达到80毫克每百毫升的醉酒驾车标准,亦或是追逐竞驶等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等等,那么这类情况便很可能不会被立案处理;

其次,在具备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证明驾驶行为存在着法律所指明的正当免责事由,例如紧急避险等状况,这样也有可能导致不予立案;

最后,若案件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构筑起一个完善而连贯的证据体系,用以证实犯罪事实的确切存在,那么这也就不符合立案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如何判

驾驶人员在履行道路交通规则的过程中,如若出现如下列举的四种情况之一者,将会受到拘役严厉惩罚,同时并处罚金的惩戒:

首先是在道路上为了快速竞逐,无视道路安全,导致情节恶劣的驾驶事件;

其次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严重危害社会人身财产安全的驾驶行为;

第三点是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时,严重超额设定乘客数量,甚至超过法定设计速度范围进行行驶,这种情节同样构成犯罪;

最后一项则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大规模运输有害化学品,危及到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除却上述列举的四个基本要点之外,还包括以下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

首先,该罪名的客体要件确定下来,即对公共安全产生了重大威胁和破坏;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在道路上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并且情节较为恶劣;

再次,关于罪犯的认定方面,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普通公民,只要满足年满十六岁,具有独立自主支配意识,而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都可以参与到这个罪行的犯罪活动中;

最后,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上分析,本罪的主要来源在于行为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故意性和明知故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必须律师

在判定是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必须要在必要时委托辩护律师。然而,辩护律师的加入对于整个司法流程而言,无疑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相较于普通民众,辩护律师不仅熟知法律程序和法定证据规则,更能够从专业角度出发,更加全面周到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展有效辩护工作。具体来说,在立案侦查的初期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协助被告方渡过可能面临的警方盘问环节,从而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而在刑事审判法庭上,辩护律师则可以针对控诉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以及与案情的相关性等方面展开深入细致的质证工作,并据此提出有助于被告方的有效辩护意见。如果事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方对于相关法律条文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且具备自我辩护的能力,那么,他们便可以行使自主权,选择不聘请辩护律师来协助自己参与诉讼活动;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提高被告方获得司法公正裁判的可能性。

危险驾驶罪不予立案情形包括:驾驶未达法定危险标准(如酒驾未超80mg/100ml)、情节未达严重标准;存在正当免责事由(如紧急避险);及证据不足以构建完整证明体系,无法确认犯罪事实,均可能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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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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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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