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要不要经过检察院
在众多司法程序之中,刑事拘留这一环节通常情况下无需递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批。顾名思义,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刑事案件调查时,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员所实施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面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员时,若存在以下任意一项情形,便可依法先行实施拘留:即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际执行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的;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亲眼指认其为罪犯的;在其身边或者居住场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的;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信息的;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要判刑的吗
即使处于刑事拘留状态,也未必一定会面临判刑的命运。
然而,审判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其行为已被归入刑事犯罪范畴,并且未能满足法律所设定的不用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
在此,有必要对以下几类特殊情况予以详细解释:
首先,根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后,需在24小时内对当事人进行审讯,倘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无足够理由进行拘留,则应立即将其释放;
其次,若检察院未批准对该人实施逮捕,公安机关亦须立即取消之前采取的拘留行动,释放该人员;
最后,如果经过刑事拘留并进行深入调查,经得起推敲的犯罪事实和确凿的证据都已清晰呈现,人民检察院随之批准逮捕,那么此时便可以依法追究涉嫌者的刑事责任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要给家属发拘留书吗
在实施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的近亲属寄发《刑事拘留通知书》。该行为是法定程序所必须具备的环节,其主要目的在于使被拘留者的家属能够知晓其近亲的状况。在通知书中,会详细列出关于拘留时间、拘留地点以及被怀疑涉及到的具体犯罪行为等详细内容。当家属收到此份通知书以后,应当迅速掌握其中包含的所有相关信息,并且可以考虑委任合适的律师来为被拘留者提供相应的法律协助。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系一种强制性的执法手段,但并未就等于被拘留者已经被判定有罪。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结果仍需由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或检察院在刑事调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措施,一般不经检察院审批。适用情形包括:预备、实施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被指认;现场有证据;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可能销毁证据;身份不明;及有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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