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谁同意
在此过程中,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通常需要得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与许可。一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接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时,他们将会依据案件所涉及到的诸多具体细节和实际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的性质深度、情节恶劣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等多个角度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和深入探讨,以便能够确定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请求。概括而言,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便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其次则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手段并不会对其产生社会危害的情形;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方式避免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
最后便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申请取保候审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对其施加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给社会安全带来威胁的情形;
再者,犯罪嫌疑人患有重大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如果女性则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自己婴幼儿期间,采取取保候审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理完毕,需要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况也在考虑范围之内。《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还需要谅解书吗法院受理吗
请注意,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司法程序中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它并不意味着事例已经彻底结束或无需再进行后续处理。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使进入到下一个审理环节——即法院审判阶段,谅解书仍然具备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谅解书往往能够反映出受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宽恕与谅解,这无疑将成为法院在量刑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倘若能够获得谅解书,那么无疑会对被告人的刑罚减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在接手事例时,其主要关注点在于事例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是否充足、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无误等等。因此,取保候审的状态并不会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如果能够得到谅解书的话,那么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将会获得更多的优势。总而言之,即便在取保候审之后,我们依然可以努力争取获得谅解书,这对于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可能会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取保候审需公安、检察院、法院批准,依据案情、社会危害、刑罚可能等全面评估。通常适用于:管制、拘役、附加刑可能;有期徒刑不危及社会;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哺乳期;羁押期满案未结,以保障诉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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