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被注销能否成为侵占罪
公司经过合法程序依法注销之后,通常情况下不可再成为侵占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侵占罪的行为主体广泛,包含所有达到法定年龄(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值得注意的是,当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后,其法人身份终止,不再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然而,若在公司注销之前,有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并且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司尚处于存续状态时,那么这类人就有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公司被注销后怎么确定行政诉讼主体
当企业被依法裁定注销登记时,其法人资格亦随之宣告终止,因此其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也不再有效,无法再参与到任何与其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之中。通常情况下,会依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和认定:首先,若该企业在注销登记之际,其清算主体或者是与之有关联的第三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承诺了将在企业注销登记完成之后承担所有遗留下的债权债务负担,那么,那些没有获得清偿的债权人便有权以此份承诺书中的清算主体或第三方为被告,并向其追索清偿责任。其次,若企业在未经过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就被非法迅速地注销登记,而此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销登记手续之中,却又由第三方做出了偿还所有债务的承诺,对于这类情况而言,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将仅有的清算主体或者作出偿债承诺的个人作为唯一的起诉对象,且请求其履行清偿责任;此外,他们还可以将这两个对象同时列入被告名单之中,要求他们承担起共同的清偿责任。最后,若是已被注销登记的企业曾是某个债权人的债务人,并且还有其他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存在,则在这些承受者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他们将可以直接转变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但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义务承受者,或者那些承受者明确表达自己不会参与到这场诉讼当中的话,那么这项诉讼程序也将按照法律规定自动被裁定终结。《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被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责任
待公司完成解散手续并进行合理清算后,其所承担之债务负担,主要取决于不同的具体情形。实践中,如果一家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更为彻底地执行清算方案,那么,原先公司所须承担的债务,只要在清算范围之内得到公平、妥善的解决,大部分情况下就无需再寻找其他外部责任人或促使其他人继续承担这部分责任。然而,假如这家公司在清理结束之前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正规清算 便匆忙申请注销,并且公司的股东或是第三方在进行公司的注销登记工作时做出过承诺,声明他们愿意承担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债务,那么这些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规诉讼请求该等债权人就公司所欠债务给予相应的民事补偿。此外,如果公司的所有财产完全不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没有缴纳足额注册资本的股东,以及在公司成立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都需要在未缴纳的注册资本范围之内为公司所负负债提供连带责任的民事赔偿。总的来说,确定公司注销后债务如何分配的问题,必须全面考虑公司解散过程中所遵从的程序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行为。
公司合法注销后,通常不再能作为侵占罪主体。侵占罪主体为满16周岁、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司注销即终止法人身份,不再享有权利与义务。但注销前,若有人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财产,且公司存续,则可能涉嫌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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