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谁批准谁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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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预备犯罪、正在实行犯罪、犯罪后被即时发觉、被指认、身份不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时也可以适用刑事拘留,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是谁批准谁执行

一、刑事拘留是谁批准谁执行

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通过公安机关开展实际执行。当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可先行将其拘留等待调查:正在准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行为被立即可察知的状态;经被害人和现场目击者确证为罪犯的;在个人生活环境或居住场所内发现相关犯罪证据的;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逃避法律惩罚,例如自杀、逃跑或是畏罪潜逃的;存在有意无意毁坏、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对于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所等个人信息的嫌犯;具有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大规模群体作案等重大嫌疑的人员。

此外,人民检察院负责的直接受理案件也包含以上多种情形,在此情况下,需要将犯罪嫌疑人暂时拘留以待进一步处理,检察院需做出是否拘留的决定,再由公安机关进行具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比较严重了

刑事拘留,这是一项严格且正式的刑事法律规定中所采用的强制性手段之一,旨在对可能触犯刑法的人员进行限制和监视。这一做法标志着公安部门主观判断被拘禁者具有严重的犯罪嫌疑,且这种嫌疑被暂时地判定为重大。而相较之下,例如民事或行政拘留则更多地用于处理社会行为不当的问题,其案情本身主要体现出道德或法律上短期性的轻微违法现象。因此,刑事拘留的出现往往预示着事件可能涉及到刑法方面的犯罪行为,且其性质及严密度远非其他拘留方式可以比拟。当个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时,公安机构将在法定期限内在调查过程中收集证据,以决定该事件是否值得启动刑事起诉程序。然而,必须明确说明,被采取刑事拘留并不等于已经被最终定罪。在此期间,嫌疑人有权利自行聘请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经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总而言之,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应当得到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刑事拘留由公安或检察院依法实施,公安执行。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如预备、实施犯罪,被指认,居所藏证,逃避法律,毁证串供,身份不明,或流窜、频繁、群体作案嫌疑者,均可先行拘留。检察院受理案件亦适用,决定后由公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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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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