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谁批准谁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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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预备犯罪、正在实行犯罪、犯罪后被即时发觉、被指认、身份不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时也可以适用刑事拘留,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是谁批准谁执行

一、刑事拘留是谁批准谁执行

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通过公安机关开展实际执行。当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可先行将其拘留等待调查:正在准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行为被立即可察知的状态;经被害人和现场目击者确证为罪犯的;在个人生活环境或居住场所内发现相关犯罪证据的;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逃避法律惩罚,例如自杀、逃跑或是畏罪潜逃的;存在有意无意毁坏、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对于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所等个人信息的嫌犯;具有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大规模群体作案等重大嫌疑的人员。

此外,人民检察院负责的直接受理案件也包含以上多种情形,在此情况下,需要将犯罪嫌疑人暂时拘留以待进一步处理,检察院需做出是否拘留的决定,再由公安机关进行具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比较严重了

刑事拘留,这是一项严格且正式的刑事法律规定中所采用的强制性手段之一,旨在对可能触犯刑法的人员进行限制和监视。这一做法标志着公安部门主观判断被拘禁者具有严重的犯罪嫌疑,且这种嫌疑被暂时地判定为重大。而相较之下,例如民事或行政拘留则更多地用于处理社会行为不当的问题,其案情本身主要体现出道德或法律上短期性的轻微违法现象。因此,刑事拘留的出现往往预示着事件可能涉及到刑法方面的犯罪行为,且其性质及严密度远非其他拘留方式可以比拟。当个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时,公安机构将在法定期限内在调查过程中收集证据,以决定该事件是否值得启动刑事起诉程序。然而,必须明确说明,被采取刑事拘留并不等于已经被最终定罪。在此期间,嫌疑人有权利自行聘请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经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总而言之,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应当得到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刑事拘留由公安或检察院依法实施,公安执行。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如预备、实施犯罪,被指认,居所藏证,逃避法律,毁证串供,身份不明,或流窜、频繁、群体作案嫌疑者,均可先行拘留。检察院受理案件亦适用,决定后由公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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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谁批准
刑事拘留需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来决定启动。如果发现了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他们有犯罪的嫌疑,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先拘留他们。比如,发现他们预备犯罪、犯罪后被立即发现、被指控犯罪、在住所或身边发现犯罪证据、试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身份不明、有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等情况,公安机关就可以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这些嫌疑人也需要符合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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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司里面的一个同事,因为在酒店里喝多了,把人给打伤了,现在又被抓派出所里,司法拘传、罚款、拘留由谁批准呀?
[律师回复] 法律就法院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拘留如何执行谁来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拘留如何执行谁来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拘留怎么执行谁来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拘留怎么执行谁来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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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要谁批准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权限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这是为了确保法律程序的合规性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在特定情况下,这些机构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以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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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姐姐最近犯法了,想要咨询一下司法拘传罚款拘留由谁批准呢?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规定,拘留分为三种,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在这里本律师只想着重讲一下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对司法拘留的相关规定有: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这就是司法拘传罚款拘留由谁批准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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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谁批准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负责。公安机关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拘留:一是策划、实施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察觉;二是被受害者或目击者指控;三是住所内发现犯罪证据;四是有自杀、潜逃的嫌疑;五是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嫌疑;六是未透露真实身份;七是有流窜、多次、团伙作案的嫌疑。检察院受理案件,符合拘留条件的,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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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谁批准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遇现行犯或重大嫌疑者,情形符合以下任一可先行拘留:-犯罪预备或实施中;-被害人或证人直接确认;-身边或住地有犯罪证据;-犯罪后企图自杀、逃逸;-可能销毁证据或串供;-身份不明;-有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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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谁批准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遇到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在犯罪预备或者实施过程中; 2.被害人或者证人直接确认; 3.身边或者住地有犯罪证据;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逸; 5.可能销毁证据或者串供; 6.身份不明; 7.有流窜、多次或者团伙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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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逮捕是刑事拘留还是拘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和拘留是两种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 1、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判决生效为止。 2、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察的人依法暂时扣押,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 刑事拘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批准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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