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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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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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劳动仲裁中,赔偿的范围包括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补偿、没休年假的报酬、社保缴纳不足的经济损失,以及可能的工伤赔偿。不过,具体的赔偿范围要根据实际的劳动争议情况来确定。
劳动仲裁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一、劳动仲裁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在劳动仲裁所涉及的赔偿事宜中,其涵盖范围一般由以下多个方面构成:

首先是针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所给予的双倍薪资赔偿;

其次是对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而需支付的赔偿金

此外,还包括对劳动者应得工资以及加班费拖欠补偿;

同时,对于未得到充分休息的年假工资报酬以及由于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将纳入赔偿范畴。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那么工伤赔偿亦有可能成为赔偿范围之一。总而言之,具体的赔偿范围需要依据实际发生的劳动争议状况进行明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仲裁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劳动仲裁补偿标准方面的相关事宜,如果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维权的话,请务必依照以下信息来计算自己可能获得的具体经济补偿金额: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本单位已经服务了满一年之久,我们都将以相应的月份数为基础,按照您每月的固定工资为标准,对您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

例如,如果一名劳动者在某个公司工作了至少六个月但不满一年,那么他所能得到的经济补偿就应该等于一整年的工资数额。

而若是这名劳动者在该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也无需担心,因为法律同样会对他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数额相当于正常情况下工资激励的半个月工资

然而,当涉及到劳动者的月工资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一些额外的因素。

例如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较高,超过了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数值请关注当地官方发布),那么我们就应当按照公式“劳动者月工资x3”来确定给您的经济补偿额,但同时需要注意,这个标准仅仅适用于补偿的最高限额,也就是最高不会超过十二年。

最后,请您注意,这里提到的“货币补偿标准”其实都是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结束前的十二个月为计算期,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月工资”其实指的是劳动者最后“应付工资总额/12个月”的数额统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仲裁二级伤残怎么判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对于二级伤残者,将享有如下一系列优厚福利待遇:首先,工伤保险基金会向伤者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25个月工资水平的伤残补助金,此项权益以伤者的个人工资收入作为基准计算得出。其次,在缴交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伤者及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以上述的伤残津贴总额为基础,共同承担相应的费用责任。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到诸如护理费、辅助器具购置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及标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确核算。当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工伤保险基金有义务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为员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关的费用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如欲获得更为详尽的信息,敬请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相关部门。

劳动仲裁赔偿涵盖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薪资、非法解雇赔偿金、拖欠工资及加班费补偿、未休年假报酬、社保缴纳不足的经济损失,及可能的工伤赔偿。具体范围依劳动争议实际情形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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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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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有效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是对仲裁协议完整性的要求,其是指一项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涵。由于仲裁协议的内容直接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并决定着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而影响着仲裁的取得与行使,因此,仲裁协议的内容是仲裁协议的核心。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一切仲裁协议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有效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仲裁合意就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通常的要求是明确、肯定,即在仲裁协议中以无可争议的表示授予仲裁庭仲裁权。
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争议事项能否提交仲裁,意味着仲裁庭对该争议事项有无仲裁权,而仲裁协议中有无明确的仲裁事项,意味着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的仲裁即仲裁庭超越仲裁权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予执行或撤销其裁决。因此,在仲裁实践中,仲裁事项也往往成为仲裁协议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成为仲裁协议的关键。仲裁事项的范围决定仲裁权的行使范围。由于仲裁协议既包括了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又包括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专门的仲裁协议。因此,仲裁事项也可划分为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我国仲裁法也把“仲裁事项”作为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内容之一,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一般来说,当事人对该类仲裁事项范围的约定应以“宽泛”为原则,即要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一些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具体事项的限制,如约定“就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合同的解释问题、合同本身是否有效问题等的仲裁可能性,而这些因素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如约定“就货物质量及其索赔所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对该货物数量问题的仲裁可能性,而在索赔中,货物的数量与质量是不可能分开的,等等。这样的约定不利于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会造成纠纷解决的迟延。当事人可以参照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的范围加以约定,以“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等为比较规范的约定。
三、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之一,由于仲裁有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之分,仲裁机构从广义的意义上来说,既包括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又包括仲裁庭,所以,仲裁法律或仲裁规则对在不同条件下仲裁协议的要求是不同的。在机构仲裁条件下,作为仲裁协议内容之一的仲裁机构是指常设仲裁机构,一般称为仲裁委员会,其是一种固定性的仲裁组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和仲裁规则,有聘任的仲裁员。而在临时仲裁条件下,仲裁机构则是指临时仲裁机构,即临时仲裁庭,其是由双方当事人直接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终结后即自行解散。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都是被承认的仲裁方式,机构仲裁以较规范的仲裁规则,成熟、稳定的专家仲裁队伍以及良好的程序管理服务为其优势,而临时仲裁则以灵活的方式、快速的进程以及较低的费用为其特点。两种不同的仲裁形式在仲裁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共同的作用。但是,相比较而言,机构仲裁被更广泛地采用,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也是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的。我国只承认机构仲裁,不承认临时仲裁。在仲裁实践中,如果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不明确或不准确,只要能从仲裁协议的文字上推定或判断出当事人的选择,或者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选择上推定或判断出当事人的意愿,应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
什么是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费用指仲裁机构为办理具体仲裁案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补偿性费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是仲裁机构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的需要。办公厅关于《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通常包括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仲裁员的报酬和支出以及办理仲裁案件所发生的其他合理的、实际的费用,诸如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而发生的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目前,各国的仲裁机构对仲裁费用的范围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在实践中,仲裁费用范围的确定方法,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将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仲裁员报酬以及实际发生的费用分开计算预收。例如,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院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都制定了《仲裁院管理费用表和仲裁员报酬费用表》,并分别依照这些标准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第二种是将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仲裁员报酬以及实际费用一起计算、预收。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正是采用这种方法,按照“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小”的原则,制定了自己的仲裁费用表。费用表确定的仲裁费用包括管理费和仲裁员的报酬。在费用表的收费之外,仲裁委员会还就仲裁员受案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向当事人收取。而且,除当事人变更其申诉或反诉请求外,预缴费用一般不发生变动。仲裁法颁布后,办公厅制定了《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该办法将仲裁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护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另一部分是案件处理费,用于仲裁机构处理案件合理支出的费用,仲裁费低于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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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收费的范围包括哪些?
仲裁机构根据仲裁规则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办理纠纷案件所需要的经费。仲裁费用一般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所谓案件受理费,是指仲裁机关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所谓案件处理费,是指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及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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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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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诉讼受理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仲裁诉讼受理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签订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
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诉讼受理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签订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
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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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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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劳动仲裁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因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如果没有按约定保守公司有关商业秘密的内容,导致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犯引发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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