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赔偿费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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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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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劳动仲裁中,经济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因为违法解雇而需要支付的赔偿金、欠薪和加班工资的追讨、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以及社保权益的保障。具体的赔偿标准会根据工龄、薪资以及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劳动仲裁赔偿费包括哪些内容

一、劳动仲裁赔偿费包括哪些内容

在劳动仲裁领域中,针对经济赔偿部分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首先,对于那些没有签署正式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仲裁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判定其支付给员工因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两倍工资性差额;

其次,若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定程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员工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劳动仲裁庭也会依法予以追讨

再者,对于员工未能享受的带薪年假工资,仲裁庭亦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最后,对于员工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等权益,仲裁庭同样会依法维护。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各项赔偿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及标准,均会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工资收入水平以及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等多重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仲裁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劳动仲裁补偿标准方面的相关事宜,如果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维权的话,请务必依照以下信息来计算自己可能获得的具体经济补偿金额: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本单位已经服务了满一年之久,我们都将以相应的月份数为基础,按照您每月的固定工资为标准,对您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

例如,如果一名劳动者在某个公司工作了至少六个月但不满一年,那么他所能得到的经济补偿就应该等于一整年的工资数额。

而若是这名劳动者在该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也无需担心,因为法律同样会对他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数额相当于正常情况下工资激励的半个月工资

然而,当涉及到劳动者的月工资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一些额外的因素。

例如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较高,超过了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数值请关注当地官方发布),那么我们就应当按照公式“劳动者月工资x3”来确定给您的经济补偿额,但同时需要注意,这个标准仅仅适用于补偿的最高限额,也就是最高不会超过十二年。

最后,请您注意,这里提到的“货币补偿标准”其实都是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结束前的十二个月为计算期,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月工资”其实指的是劳动者最后“应付工资总额/12个月”的数额统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仲裁强制执行也不给钱会怎么样

劳动仲裁裁决书确定之日起生效之后,倘若雇主未按期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若雇主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仍然未能按时支付相关款项,那么他们将可能面临如下几种情况: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雇主需要承担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次,他们还可能遭受其他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以及冻结其财产等;最后,如果情节严重,雇主甚至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对其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首先,向执行法院提供有关雇主财产的详细信息和线索,以协助法院顺利完成执行工作;其次,密切关注法院的执行进度,以便及时掌握执行情况;最后,如果您对此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或困惑,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与指导。

劳动仲裁中,经济赔偿涵盖: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雇赔偿金、欠薪及加班工资追讨、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社保权益保障。赔偿标准依工龄、薪资及违法程度等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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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br/>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br/>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br/>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br/>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r/>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br/>第二十五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br/>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br/>第三章 仲裁程序<br/>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br/>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br/>第二条第<br/>(一)、<br/>(三)、<br/>(四)、<br/>(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r/>本规则第二条第<br/>(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br/>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br/>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br/>(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br/>(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br/>(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br/>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br/>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br/>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br/>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br/>(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br/>(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br/>(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br/>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br/>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br/>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br/>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br/>(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br/>(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br/>(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br/>(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br/>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br/>第三十条第<br/>(一)、<br/>(二)、<br/>(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br/>(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r/>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br/>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br/>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br/>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br/>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br/>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br/>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br/>(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br/>(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br/>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br/>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br/>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br/>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br/>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br/>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br/>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br/>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br/>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br/>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br/>第四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br/>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br/>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br/>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br/>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br/>第四十三条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br/>(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br/>(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br/>(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br/>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br/>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br/>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br/>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br/>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br/>(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br/>(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br/>(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br/>(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br/>(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br/>(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br/>(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br/>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br/>(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br/>(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br/>(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br/>(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br/>(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br/>(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br/>(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br/>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br/>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提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br/>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br/>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br/>第四十七条第<br/>(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br/>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br/>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br/>(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br/>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br/>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执行。<br/>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br/>(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br/>(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br/>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br/>第五十二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br/>第五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br/>第五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br/>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提讼的,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br/>第三节 简易处理<br/>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br/>(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br/>(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br/>(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br/>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br/>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br/>(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r/>(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br/>(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br/>(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br/>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br/>第五十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br/>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br/>第六十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br/>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br/>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br/>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br/>第六十二条 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节规定。<br/>符合本规则<br/>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不受本节规定的限制。<br/>第六十三条 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br/>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br/>第六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br/>第六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br/>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br/>第六十六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br/>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br/>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br/>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br/>第四章 调解程序<br/>第一节 仲裁调解<br/>第六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br/>第六十九条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br/>第七十条 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br/>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br/>第七十一条 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br/>第七十二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br/>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br/>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br/>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br/>第二节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br/>第七十四条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br/>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br/>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br/>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br/>(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br/>(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br/>(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br/>(四)确认劳动关系的;<br/>(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司法确认的。<br/>第七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br/>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br/>第七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br/>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br/>第七十八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br/>(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br/>(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br/>(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br/>(四)违反自愿原则的;<br/>(五)内容不明确的;<br/>(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br/>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br/>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br/>第五章 附 则<br/>第八十条 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五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br/>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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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仲裁员的工作内容包括参加仲裁活动、调查取证,对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仲裁员参加仲裁庭合议,也需要对于案件提出相关的裁决意见,这都是属于仲裁员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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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在执法程序中,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委员会依法审裁定受理。随后组建仲裁庭,公正选择仲裁员。庭审中双方陈述、质证、辩论,仲裁庭依法裁决。最终,裁决书送达以确保当事人及时得知结果。
27浏览 2024-09-25
仲裁员的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仲裁员的工作内容包括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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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证据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仲裁案件常用证据有:劳动合同,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工资支付凭证,反映薪资水平;员工出勤记录,体现工作时间;工作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记录,证明工作事项及沟通情况;证人证词,从第三方视角佐证劳动事实。
0浏览 2024-10-11
仲裁员的工作内容包括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仲裁员的工作内容包括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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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基本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仲裁中,基本工资包括依合同或规定应得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计时工资按工作时间核算,计件工资按产品数量计算。奖金是超工作量补偿,津贴补贴弥补特殊劳动消耗。但不包括加班工资、特定环境津贴等。
0浏览 2024-10-11
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仲裁申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br/>(1)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被诉人名称、地址,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应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br/>(2)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br/>这是文书的核心,应注意写作技巧和具体运用。<br/>首先应当写明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并重点写明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说明被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br/>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所提要求的正确性、合法性。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涉及的争议内容有几项,必须一一列出,漏写了的,不会受理。<br/>(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br/>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诉人答辩、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人应该是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客观情况的人。一旦明确为证人,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作证时,不能拒绝作证,不得作伪证。<br/>(4)申诉人本人署名或盖章,申诉日期。<br/>写好一份仲裁申诉书并不难,关键是事实要清楚,理由要充分,证据要确凿。如果员工书写确实有困难,也可以在劳动仲裁部门的指导下完成。<br/>需要注意的是:<br/>(1)申请仲裁的案件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务争议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br/>(2)提出仲裁申请的,必须是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朋友、同事、家属都不能替代申请。<br/>(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争议事实,有请求仲裁的具体要求和理由。<br/>(4)必须在法定申诉时效期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诉人数提交副本。如果申请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申请仲裁时应提交全体争议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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