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其“数额巨大”的判定标准在各个行政区域间可能存在差异。一般可以按照以下准则进行判断: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可以被认为属于“数额巨大”范畴;而交易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者则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厘定这一衡量标准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多重因素。在实际的司法运作过程中,针对具体案件数额的认定往往需要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情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来综合考量和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通常具备如下五个客观方面的特征:首先,通过捏造或者假冒实际无实体的单位,或者使用他人的名义与他方签订合同;
其次,采用诸如伪造、变更、失效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等手段为自己的业务进行担保;
第三,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欺骗性的方式诱导对方企业或个人继续签署并执行合同,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再次,在收取了对反企业或个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资产后,故意逃避或者消失不见,导致对方无法追回其财产;
最后,如果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采用了除上述几种之外的任何一种方式来骗取或获取对方的经济利益,那么也可以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可视为洗钱罪的共同犯罪类型之一。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共同犯罪指定义为二人或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若在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明知他人意图掩盖、隐匿其通过合同诈骗所获取的非法财产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仍然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进行资金转移等行为,则可能被判定为洗钱罪的共同犯罪者。然而,对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还需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参与程度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因地区而异,通常三十万至一百万认定为“数额巨大”,超百万则为“特别巨大”。此标准需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与地方经济发展。司法实践中,具体数额认定需依据当地法规及案情特殊性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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