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术语之中,刑事拘留并不被视作拘役期。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管辖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紧急手段,旨在对付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以达到强制侦查的目的。而拘役则为一种具体刑罚,是指短期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使他们接受附近区域劳动改造的惩罚方式,具有独特的人权属性。刑事拘留表现出临时性的特性与保护性的功能,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遵循正常轨道进行;反之,拘役则是经由法院裁决后,赋予犯罪分子的一种明确刑法色彩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否有拘留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拘留行为是受到严格管控并遵循相应规章制度的重要程序之一。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门,在决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依法出具《拘留证》以确认其合法性及权威性。《拘留证》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拘留权力的法定凭据,详细记录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其涉嫌的具体罪行、拘留期限以及实施拘留手段的地点等关键要素。这个程序设计的初衷就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同时也确保整个拘留环节的合法性和有序性。假如在实施拘留时,公安机关未能提供有效的拘留证明或者拘留流程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那么,这可能会给被拘留者带来不利影响,他们及其亲属都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术语中,刑事拘留非拘役。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侦查时采取的紧急措施,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剥夺其人身自由以强制侦查。拘役为具体刑罚,短期剥夺罪犯自由,接受劳动改造,具人权属性。刑事拘留具临时性、保护性,确保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拘役为法院裁决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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