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不合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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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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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你如果在裁定书送达后的第15天内要起诉法院,那你在这之前可得好好看看裁决条款,看看里面有没有不合理的地方,并且要准备好证据。不过,我还是建议你找个专业律师,让他们给你一些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这样才能保证你的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啊!
劳动仲裁裁决书不合理怎么办

一、劳动仲裁裁决书不合理怎么办

您依法享有在接到裁定文书后第十五个自然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申请的权力。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对裁决文书中的各项条款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与探讨,明确其中存在之不合理性及具体所在,以及时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另外,您还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获取更为详尽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以及诉讼策略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仲裁裁决多久做出,法律上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仲裁裁定书的制作周期通常为四十五天。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其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当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接收仲裁申请书后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理工作。若由于案件情况复杂而导致无法按时结案,需得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才能延长审理期限,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延期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但是,延长的期限总计不能超出十五个工作日。假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得出仲裁裁决结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事项向我国法定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当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若发现已有部分事实相当清晰明确,便可以针对这部分事实先行给出裁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三、劳动仲裁裁决书一般怎么判

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颁布往往是基于详实的事实和严谨的法律规定。其内容清晰地罗列了双方当事人(即劳工及雇主)的详细信息以及引发争议的具体事项、仲裁过程中的各项申请与主张及其相应的理由。针对劳动者提出的各类诉求,仲裁庭将依据确凿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予以支持。这些诉求可能涉及到诸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同时,仲裁庭亦会对雇主的答辩进行全面审查和裁定。在整个裁决过程中,仲裁庭始终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通常情况下,裁决书中会详细阐述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如有任何一方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可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程序。

您有权自裁定文书送达后第15天起向法院起诉。启动诉讼前,请深入研读裁决条款,识别不合理之处并准备证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精准法律建议与诉讼策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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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仲裁法》 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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