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怎么搞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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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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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前,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明等有力证据,来确认双方的雇佣关系以及争议点。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详细的申请,清楚地说明自己的诉求、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待受理结果,按照庭审通知的时间准时出庭,客观地阐述自己的立场,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整个过程都要保持冷静和理智。
劳动仲裁怎么搞

一、劳动仲裁怎么搞

劳动仲裁程序初始阶段,需详细备齐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流水及工作证明等,以充分证实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确实无误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冲突。随后,您需要向所属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一份详尽的仲裁申请,明确陈述您的具体请求事项、相关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请耐心等待仲裁委员会对您的申请进行正式受理。一旦受理成功,仲裁委员会将会为您安排具体的庭审日期,届时请务必准时出席庭审环节,并根据实际情况详细阐述您方的立场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支持您所提出的主张。在此期间,务必要全程保持客观、理智和平静的态度,精准阐述您的所有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劳动仲裁怎么申请受理和裁决

(I)首先,您需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包含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在内的文件。

(II)若申请书满足仲裁委员会所规定之条件,则该仲裁机构应在收到您的申请之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III)当被申请人接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副本之后,法定的回复期限为十天,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有义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以供参考。

(IV)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通常是公开进行的,然而,如果当事人之间协商同意不公开进行,或是涉及其国戚、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敏感问题时,仲裁流程可能会做相应调整。

(V)当有任何一方接到仲裁通知却因故未能出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且没有合理理由者,对于申请人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而面对被申请人来说,仲裁庭将于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裁定。

(VI)当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优先议程为进行调解工作,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仲裁员有责任鼓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最终达成的协议内容写成调解文书。

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后,该份调解文书将产生法定效应。

如调解失败或者在调解书(即下达前)的传递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方反悔的情况,仲裁庭都有权力对此类案件作出裁决。

(VII)在做出裁决之前,若申请人取消了仲裁申请,仲裁庭在审核后,若认定撤销申请的合理性,将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

但若被申请人在此时提出异议,仲裁庭不该停止对这种反申请的审查。

(VIII)所有的裁决书)在此裁决做出之前,仲裁庭都会制作完成,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

若因为案情复杂所需延长时间,经过仲裁委员会的核可,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十五天。

如果到仲裁庭规定的裁决之日仍未得出仲裁结果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劳动仲裁怎么搞

仲裁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关键法律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启动仲裁程序之前,您需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收集能够证明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资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据、考勤记录等等。

接下来,您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该申请应详细列明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具体的仲裁请求事项、相关事实情况以及申诉理由等内容。

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依法予以立案处理,并安排开庭日期。

届时,请务必准时出席庭审,就事例事实展开陈述,并且对对方提出的异议作出回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此外,在整个仲裁过程中,请务必严格遵循仲裁流程与规范要求,确保公正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值得强调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劳动仲裁具备时效性,通常限定为一年时间,自您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之日开始计算。

若您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不同意见,仍可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劳动仲裁初,备齐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明等确凿证据,确认雇佣关系及争议。向属地劳动仲裁委提交详细申请,明确诉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待受理,遵庭审通知,准时出庭,客观阐述立场,提供证据支持主张,全程保持冷静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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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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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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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仲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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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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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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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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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撤回后,仲裁的仲裁费可以退回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庭可以允许申请人撤案。但我国《仲裁法》应当明确规定申请人的撤案申请权,但同时要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利益,在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答辩书或者已经作了实质性答辩准备的情况下,申请人如欲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征得被申请人同意。 对于撤案申请权问题,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就此正面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其理由是: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审理与裁决均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此前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守彼此达成的仲裁协议,故在案件被提交仲裁之后,即不应当违反协议而将案件撤回。但是,这种观点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首先,这种观点与有关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除了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以终结案件外,也可以选择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来终结案件。此外,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也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显而易见,在上述几种情形下,法律是允许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或者由仲裁庭将案件作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且并不认为撤回仲裁申请与仲裁协议相矛盾。因此,以违反仲裁协议为理由而否定撤案申请权的正面设定是不能成立的,也是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 其次,撤回仲裁申请与违反仲裁协议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可相提并论。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民商事纠纷的主管问题所达成的一种约定,即当事人双方约定将彼此间所产生的民商事纠纷提交某一特定仲裁机构仲裁,而明确排除的司法审判。因此,违反仲裁协议一般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不按协议的约定提交仲裁却向提讼。而撤回仲裁申请则是指当事人在遵守仲裁协议,即已提交仲裁的前提下不再要求仲裁机构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也可能是因为申请人认为自己申请仲裁本身考虑欠妥,还可能是因为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等等。因此,不能将撤回仲裁申请与违反仲裁协议混为一谈。 最后,否认正面赋予申请人以撤案申请权是与仲裁机制所固有的处分原则相悖离的。 综上所述,撤案申请权是仲裁程序中申请人理应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仲裁法》应对此正面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不是只要是申请人申请撤案,仲裁庭就必须允许呢 实际上,仲裁庭是否允许申请人撤案还应该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能仅仅依据申请人的意愿来决定仲裁程序的终结,否则明显有违仲裁程序应有的公正性。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说明一下。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因货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由于本案牵涉的与本案有关的人员较多,案情较为复杂,仲裁庭多次合议并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本案。仲裁期间,仲裁庭还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委派专门机构进行证据鉴定,并移交有关人民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然而,就在仲裁庭将本案的基本情况查清即将作出裁决的时候,申请人要求撤销本案。 仲裁申请人有撤案申请权,但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被申请人为参与本案仲裁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且为了避免当事人为同一争议反复提起仲裁,迫使另一方不得不反复应诉,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为参与本案所支付的费用作出适当的补偿。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撤回仲裁申请是否需要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 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在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答辩书或者已经作了实质性的答辩准备的情况下,申请人如欲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其理由在于:《仲裁法》在赋予申请人撤案申请权的同时,亦应当注意加强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来讲,在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且被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被申请人即因此而被动地进入了仲裁程序,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答辩,而且为了进行仲裁活动和委托代理人,还必须支付相当一笔费用。在此背景下,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或者毫无道理,那么被申请人就很可能因此而希望将业已开启的仲裁程序进行到底,以达到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目的。因此,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显然应当考虑其对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态度。另外,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是可以重新申请仲裁的,而一旦仲裁程序再行启动,被申请人将会再次受到申请人的“搅扰”,并且又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处理撤案申请权问题时,如果全然不顾及被申请人的意愿,显然也是有欠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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