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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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如果一方去世了,那么首先要从财产总额中分出一半给生存配偶。这一半是属于生存配偶的个人财产,不能算作遗产。剩下的财产才是遗产。遗产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和逝者的父母。如果有遗嘱,那么遗产的分配就按照遗嘱的规定来执行。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分配。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和父母会平均分配遗产。但是,如果有一方需要照顾,比如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那么他们可能会得到更多的遗产份额。总之,夫妻共有财产中一方去世时,遗产的分配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有遗嘱,那么遗嘱的效力优先;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继承

一、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继承

夫妻共有财产之中,属于配偶的那个份额在伴侣离世之后,首先需要把原有的夫妻共有时的财产总额的一半划归给尚在人世的那位配偶,而剩下的部分便构成了已故配偶的遗产。接下来,就需要依照法定继承的原则来处理这份遗产,即由配偶、子女以及已故方的父母等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

然而,若存在有效的遗嘱,那么遗产的分配方式将会根据遗嘱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什么

夫妻间所拥有的共同财产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工资收入、奖励金、劳务报酬、以及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方面的收益等等。

这些都属于需要共同所有的财产,并应该遵循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等分配的原则进行分割,即夫妻双方享有均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夫妻共同房产法院如何判如何划分

在针对夫妻共有房屋产权的分割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广泛采纳并严格执行以下价值准则与操作规程:首要之务便是充分尊重大多数伴侣之间的心领神会,即在现实生活中力求夫妻双方能以平和互谅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进而化解矛盾纷争。如若经过协商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时法院将会依据多元化的评判标准全面考虑诸种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来源途径、夫妻各自对于这一房产构建所做贡献的比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料情形以及当事人们的实际经济状况等等进行公正评析。若此争议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所得,那么法院通常会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然而在此过程中也会适度倾向于那些承担了更多育儿责任、为家庭付出更多精力的一方,抑或是处于相对贫困境地的当事人。假若有一方在婚姻缔结初期就已支付了首付款项,而后续的贷款则由双方共同偿还,那么法院在审理此类事例时,通常会将首付款项判归支付者所有,而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则由双方共同享有。总而言之,司法机关的裁决宗旨在于确保公正合理,全力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夫妻共有财产中,若一方去世,其份额首先分出财产总额的一半给生存配偶,剩余部分作为遗产。遗产将按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子女及逝者父母等平均分配。但如有遗嘱,遗产分配则按遗嘱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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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取得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自然增值之外,也是婚后共有财产。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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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方面问题。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婚姻法》被《民法典》所替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上就是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具体情况请您来电详细咨询或面谈,我将详细为您解答。
转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对于转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其他内容补充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款适用条件如下: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三,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四,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不仅在遗嘱继承中会发生转继承,并且在遗赠中也会发生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未实际接受遗赠财产时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受遗赠人应受领的遗赠财产。而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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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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