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产权证书上可记载双方姓名,亦然仅有某一方之署名。若所购置之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购置,即使产权证书仅标记一人姓名,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情况仍通常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若该房产系由某一方于婚前全额支付购房款项且已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则通常将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
夫妻共有财产,即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平等共享和支配的财产。
具体的夫妻共有财产类别如下:
(1)夫妻双方分别从自身职业所得的工资与奖金;
(2)通过生产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
(3)属知识产权范畴的收益:
既包含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已实际获取或确定可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亦包含基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收益;
(4)通过继承或收到赠予而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因退役、自主择业等原因获得的一次性费用,该费用数额将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数乘以每年平均所得额计算;
(6)一方向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后获得的收益;
(7)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均可享有或应享有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房产查封执行怎么办手续
当夫妇共有的房地产面临强制施行程序的冻结时,首要关键在于明确冻结的缘由及法律依据。假如在您看来该冻结行为有所不当或违反事实,您便具备了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的权利。在执行的全过程里,若发现丈夫或者妻子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妇共同承担的范畴,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将房地产中归其所有的那部分份额得以保留。然而,若夫妻二人均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往往会采取评估、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在拍卖后获得的货币收入中,毫无疑问,不属于被执行人那一方的财产份额将会按照规定予以返回。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房屋购买合同、资金投入凭据等等,以便更好地保护您本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请您密切留意执行程序的动态发展并保持和执行法院的紧密联系。
夫妻共有房产,产权证可载两人名或一人名。若购房在婚姻期间,即使证上只有一人名,法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有。但若房产是一方婚前全额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则通常视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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