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能给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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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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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的赔偿没有统一标准,具体要看实际纠纷情况。比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全额工资;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双倍工资。具体能赔多少,要看员工的权益受损程度和类型。
劳动仲裁能给多少钱

一、劳动仲裁能给多少钱

关于通过劳动仲裁能够获取赔偿金额方面并无固定标准,主要取决于每宗特定的劳动纠纷状况。诸如,若为企业当方违法看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当事人或许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倘若涉及到工资拖欠问题,则应依法追回被拖欠的工资总额;而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甚至可能获得双倍工资赔偿等。总而言之,赔偿金额的多寡将依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具体类型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仲裁能委托朋友帮代理

在此,我们明确地告诉您,劳动仲裁是允许您通过委派朋友为代理人来进行处理的。

作为规范程序,您有权在仲裁活动中委托合适的代理人来代表您参与决策过程。

对于这样的委托,务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一份由您亲自签署或加盖印章的委托书,其中应详细说明授权的内容和范围。

在您因各类原因丧失或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您的法定代理人将代替您进行相关的仲裁活动。

若您未能找到适当的法定代理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会为您指定相应的代理人来协助您进行仲裁事宜。

如果不幸发生了劳动者过世的情况,那他/她的亲朋好友或是代理人将有资格继续参与仲裁活动。

在提出仲裁申请时,您需要提交一份书面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人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仲裁申请书上需明确注明以下事项:

(1)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

以及公司的相关资料如名称、登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字及其职务。

(2)明确的仲裁诉求及具体的事实依据,以及仲裁的理由。

(3)所有相关的证据资料及其来源,包括证人的姓名与地址等。

若您在写作仲裁申请方面存在实际困难,您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详实记录,并同时通知给另一方当事人知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劳动仲裁能结案吗法院怎么判

劳动仲裁裁决能否顺利执行及至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的呈现,往往会受到个案纷繁复杂的事实情况与扎实充分的证据材料的影响。作为劳动争端解决程序之一的劳动仲裁,如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能就仲裁结果达成共识,均有权选择向联邦或州级法院提出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据适用法律、法条及其相应证据材料,对事例进行全方位的深入审视,并给予裁定判决。根据法院审判实践,判决结果可能呈现为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主张,抑或是否决其上诉请求。倘若您需要更为详尽且精准的法律咨询意见,敬请提供更为丰富的事例背景资料以便我们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仲裁赔偿无固定标准,依据具体纠纷情况而定。如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当事人可要求经济赔偿;拖欠工资则应追回全额;未签合同可能获双倍赔偿。赔偿金额取决于权益受损程度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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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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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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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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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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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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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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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撤回后,仲裁的仲裁费可以退回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庭可以允许申请人撤案。但我国《仲裁法》应当明确规定申请人的撤案申请权,但同时要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利益,在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答辩书或者已经作了实质性答辩准备的情况下,申请人如欲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征得被申请人同意。 对于撤案申请权问题,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就此正面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其理由是: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审理与裁决均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此前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守彼此达成的仲裁协议,故在案件被提交仲裁之后,即不应当违反协议而将案件撤回。但是,这种观点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首先,这种观点与有关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除了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以终结案件外,也可以选择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来终结案件。此外,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也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显而易见,在上述几种情形下,法律是允许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或者由仲裁庭将案件作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且并不认为撤回仲裁申请与仲裁协议相矛盾。因此,以违反仲裁协议为理由而否定撤案申请权的正面设定是不能成立的,也是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 其次,撤回仲裁申请与违反仲裁协议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可相提并论。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民商事纠纷的主管问题所达成的一种约定,即当事人双方约定将彼此间所产生的民商事纠纷提交某一特定仲裁机构仲裁,而明确排除的司法审判。因此,违反仲裁协议一般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不按协议的约定提交仲裁却向提讼。而撤回仲裁申请则是指当事人在遵守仲裁协议,即已提交仲裁的前提下不再要求仲裁机构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也可能是因为申请人认为自己申请仲裁本身考虑欠妥,还可能是因为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等等。因此,不能将撤回仲裁申请与违反仲裁协议混为一谈。 最后,否认正面赋予申请人以撤案申请权是与仲裁机制所固有的处分原则相悖离的。 综上所述,撤案申请权是仲裁程序中申请人理应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仲裁法》应对此正面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不是只要是申请人申请撤案,仲裁庭就必须允许呢 实际上,仲裁庭是否允许申请人撤案还应该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能仅仅依据申请人的意愿来决定仲裁程序的终结,否则明显有违仲裁程序应有的公正性。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说明一下。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因货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由于本案牵涉的与本案有关的人员较多,案情较为复杂,仲裁庭多次合议并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本案。仲裁期间,仲裁庭还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委派专门机构进行证据鉴定,并移交有关人民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然而,就在仲裁庭将本案的基本情况查清即将作出裁决的时候,申请人要求撤销本案。 仲裁申请人有撤案申请权,但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被申请人为参与本案仲裁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且为了避免当事人为同一争议反复提起仲裁,迫使另一方不得不反复应诉,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为参与本案所支付的费用作出适当的补偿。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撤回仲裁申请是否需要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 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在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答辩书或者已经作了实质性的答辩准备的情况下,申请人如欲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其理由在于:《仲裁法》在赋予申请人撤案申请权的同时,亦应当注意加强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来讲,在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且被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被申请人即因此而被动地进入了仲裁程序,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答辩,而且为了进行仲裁活动和委托代理人,还必须支付相当一笔费用。在此背景下,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或者毫无道理,那么被申请人就很可能因此而希望将业已开启的仲裁程序进行到底,以达到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目的。因此,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显然应当考虑其对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态度。另外,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是可以重新申请仲裁的,而一旦仲裁程序再行启动,被申请人将会再次受到申请人的“搅扰”,并且又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处理撤案申请权问题时,如果全然不顾及被申请人的意愿,显然也是有欠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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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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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多少日作出?
劳动仲裁机构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会在45天内审结,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60天。而对于一般的仲裁案件来说,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后,60天内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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