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辞退劳动仲裁胜算大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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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对孕期女性实施特别保护,这让孕妇在被公司开除时,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可能性很大。不过,也不是所有孕妇都能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只有在孕妇严重违反规定或其他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雇才是合法的。
孕妇被辞退劳动仲裁胜算大吗

一、孕妇被辞退劳动仲裁胜算大吗

当涉及到孕妇在职场中的权益保障问题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孕期女性采取了特别且明确的保护措施,因此孕妇遭解雇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孕妇都能在这种情况下得到完全的法律支持,因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因孕妇严重违反其内部管理规定或其他法定事由而进行的解雇行为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孕妇被辞退赔偿规定有哪一些

如遇雇主在雇员孕期予以解聘,应对该雇员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依据雇员在当前公司工作的年限,以及以每月固定工资额为基础进行计算。

若雇员在公司工作的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而不到一整年,应视为完整一年;

若雇员在公司工龄未达六个月,则需给予半个月的固定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如雇员的月薪远高于所属直辖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均工资的三倍,对其进行经济补偿时,补偿金的额度将参照当地职工月平工资的三倍进行支付,同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12年。

在此所提到的"月工资",特指雇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每月所得的平均收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孕妇被辞退都有什么补偿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女性员工在孕期遭受解雇无疑构成了非法解除了劳动合关系这一严重违法行为。此时,所在用人单位理所当然地必须承担起向这名孕妇提供赔偿金的责任,而此类赔偿额度的核算方式正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数额执行。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劳动者在此单位工作持续时间长短来确定——工作每满一年就需向该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水平的赔偿额,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部分,视为一整年计算;若是不满六个月的话,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前追溯十二个月期间所取得的平均薪资收入。除此之外,孕妇还应该享受到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内的所有工资待遇及其相关福利政策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对这些原本应该支付的补偿款拒不履行义务,那么孕妇完全有权利采取进行劳动仲裁甚至提起诉讼法律手段来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法律对孕期女性实施特别保护,使得孕妇被解雇时,通过劳动仲裁争取权益的可能性较大。但并非所有孕妇都能获得法律全然支持,用人单位仅在孕妇严重违反规定或其他法定情形下解雇,才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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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缴相应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女职工因生育而享受产假待遇期间,其社会保险费仍然是要足额缴纳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4年8月30日修改 的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休产假时可以享受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而在此期间,单位只承担生育生活津贴不足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并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发放,而不再另行支付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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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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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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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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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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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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