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被拍卖配偶提出异议怎么办理
倘若夫妇共有财产遭到司法强制拍卖之虞,其配偶欲提出异议,则须事先准备好足以确凿证明该财产为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的文件资料以及实物证据等材料。随后,应当向负责执行此项拍卖程序的法院递交一份详细且明确的异议申请书,阐释自身异议的观点及其法律依据。法院将对该异议进行严谨的审查,若异议成立,有可能会决定暂时中止拍卖程序,或重新审定拍卖的范围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放弃有效吗
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共有财富,若有一方承诺放弃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无疑经过法律层面的充分认可具有相应法律效果。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条文的规定,在离婚的特定场景下,有关夫妻财产如何处置的问题,应首先经由双方以协议形式加以解决;如无法达成共识,则该问题应交由司法机构依照财产实际境况及给予儿女、女性以及那些没有过失的当事人恰当关怀的原则作出最终裁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房产拍卖偿还单方债务怎么算
关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如需在拍卖过程中用以偿还其中一方所负债务的问题,其计算方式颇为繁琐。
首要的任务是核实该笔债务究竟属于哪一方的责任,如果仅为单方面的债务,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理应由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当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时,就有可能需要动用夫妻共有的房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会先对房产的实际价值进行全面评估。
然后,将共同拥有的房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那部分份额,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
至于属于非债务人配偶的那部分份额,则应当在拍卖之后予以妥善保留。
具体的计算与分配过程,将会充分考虑到房产的市场价值、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中所做出的贡献以及债务的具体数额等多重因素。
最后,法院将依据上述各种因素,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最终的分配决定。
夫妻共同财产面临司法拍卖风险时,配偶需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财产的共同所有权。随后,应向执行拍卖的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明确陈述异议理由及法律依据。法院将严格审查,如异议有效,可能会暂停拍卖或调整拍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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