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被拍卖配偶提出异议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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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夫妻共同财产可能被司法拍卖时,配偶需要提供可靠证据来证明对财产的共有权。接着,应向负责拍卖的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清晰地说明异议的原因和法律依据。法院会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异议合理,可能会暂停拍卖或修改拍卖内容。
夫妻共同财产被拍卖配偶提出异议怎么办理

一、夫妻共同财产被拍卖配偶提出异议怎么办理

倘若夫妇共有财产遭到司法强制拍卖之虞,其配偶欲提出异议,则须事先准备好足以确凿证明该财产为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的文件资料以及实物证据等材料。随后,应当向负责执行此项拍卖程序的法院递交一份详细且明确的异议申请书,阐释自身异议的观点及其法律依据。法院将对该异议进行严谨的审查,若异议成立,有可能会决定暂时中止拍卖程序,或重新审定拍卖的范围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放弃有效吗

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共有财富,若有一方承诺放弃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无疑经过法律层面的充分认可具有相应法律效果。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条文的规定,在离婚的特定场景下,有关夫妻财产如何处置的问题,应首先经由双方以协议形式加以解决;如无法达成共识,则该问题应交由司法机构依照财产实际境况及给予儿女、女性以及那些没有过失的当事人恰当关怀的原则作出最终裁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房产拍卖偿还单方债务怎么算

关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如需在拍卖过程中用以偿还其中一方所负债务的问题,其计算方式颇为繁琐。

首要的任务是核实该笔债务究竟属于哪一方的责任,如果仅为单方面的债务,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理应由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当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时,就有可能需要动用夫妻共有的房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会先对房产的实际价值进行全面评估。

然后,将共同拥有的房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那部分份额,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

至于属于非债务人配偶的那部分份额,则应当在拍卖之后予以妥善保留。

具体的计算与分配过程,将会充分考虑到房产的市场价值、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中所做出的贡献以及债务的具体数额等多重因素。

最后,法院将依据上述各种因素,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最终的分配决定。

夫妻共同财产面临司法拍卖风险时,配偶需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财产的共同所有权。随后,应向执行拍卖的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明确陈述异议理由及法律依据。法院将严格审查,如异议有效,可能会暂停拍卖或调整拍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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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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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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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规定,可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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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法律对婚姻债务的性质采取的是“共同债务推定”的标准,即原则上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法定例外情形下才能认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有关执行依据确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都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并与夫妻之间是否已离婚或对夫妻共同除财产作出分割,以及离婚后另一方是否再婚无关。执行机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应执行申请人的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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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民法典关于个人财产的界定可以推断出,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所获得的赔偿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地说,夫妻一方对他人的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其配偶对外没有义务赔偿。
2、一方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无过错,令其分担对方的侵权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相抵触。
在民法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2)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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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民法典关于个人财产的界定可以推断出,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所获得的赔偿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地说,夫妻一方对他人的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其配偶对外没有义务赔偿。
2、一方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无过错,令其分担对方的侵权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相抵触。
在民法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2)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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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债务如何处理,首先要弄清楚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有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那就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划拨清偿。
通常来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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