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查封财产权证明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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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依法被冻结或查封的。例如,如果一方负债被判定为共同债务,或者配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处理财产,那么就可以采取这种措施。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确保不侵犯配偶的合法权益,保障双方权益的平衡。
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查封财产权证明

一、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查封财产权证明

在特定的情况之下,夫妻共享的财产权利凭证可以依法予以冻结或查封。例如,当夫妻其中一方对外负有债务,且这笔债务被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承担之债时,或者当配偶中的某一方可能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并因此需要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相应的处理时。

然而,在实施冻结或查封措施时,通常会充分考虑到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关事项时,我们需要予以高度关注并注重以下几点:首先,应当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范畴及其组成部分。具体而言,这包括了厘清家庭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差异,避免误将属于其它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纳入其中;同时还需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的明文规定,夫妻间一方所有的财产以及依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均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明显区分开来。其次,坚定秉承维护子女及女性权益的公正原则。对此,男女平等并不仅仅体现在财产的平均分配上,更重要的是确保后代的健康成长。在当前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相对偏低的背景下,给予女方相应的关照有助于保护那些经济状况不如对方的女性在离婚诉讼中的正当利益,同样也有利于帮助经济收入较低的妇女渡过难关、重塑生活。再者,坚持鼓励有益生产和生活便利化原则以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此过程中,绝不能伤害各类物品的经济价值,对于生产资料,应当分配给真正需要或者能够充分发挥其效益的一方。对于生活必需品的分配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需求情况,灵活地开展合理解决方案,必要时候还可采用补足差价的方式予以平衡。最后,对于农村地区离婚妇女家庭中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应当依据实际情况人性化地加以妥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夫妻共同房产法院可以执行吗

在特定情形之下,法院有权对夫妻二人的共同房地产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被认定为共有债务,那么法院便有权利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夫妻二人的共同房地产。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定会充分保护未承担债务的配偶的合法权益。

反之,如果债务被判定为某一方的个人责任,法院则应当首先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资产。

但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法院仍然有权对夫妻二人的共同房地产进行强制执行,例如当夫妻中的一方无法证明该房地产完全由其个人出资或者该房地产被明确认定为个人财产等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常会全面考虑到房屋的实际状况以及夫妻双方的权益等因素,并通过公开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房地产价值变现,最后再根据各方的权益比例进行资金分配。

特定情境下,夫妻共有财产可依法冻结或查封。若一方负债被判定为共同债务,或配偶涉违法违规行为需财产处理时,此措施将启用。但执行中,确保不侵犯配偶的合法权益,保障双方权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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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既可以自己去查询,也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去房产部门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相关资料由房产部门盖章确认。
如果是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需要将该房屋的位置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是以对方名字登记的比较容易查到,如果不是登记在对方名下,则当事人还需证明对方是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如果只知道该房屋存在,但不知道具置,就应当留心对方的行踪,细心调查获取线索。
2、存款
夫妻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钱,在哪个银行存的,于是取证就成了难题。
如果当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可以申请去调查。
如果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一概不清,就难以帮助查询,也无法支持相关诉求。
3、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调取。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等信息。
如果对相关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话,同样难以调查到相关信息。
4、股权
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还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就需要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对方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否则,会影响当事人对股权的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工商登记为准。所以,事先必须进行工商查询,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记查询能比较详细地显示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工商查询一般须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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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购买各种保险的情况日益普遍,在离婚案件中又出现了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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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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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一百四十万,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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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妻子一般是利用丈夫的权力,其所做的一切是以一个妻子的身份,也即是一般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一般的证据只能证明夫妻共同的犯罪事实,却没有证据,也不可能有证据证明的来源与妻子有关。所以,只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方才能成为来源不明案的责任人。
其次,纵然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这也只是一种“窝赃”行为。而由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认定该罪,则说明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也就不能确定“”的合法属性,不能确定“”是出于、,或是其他什么非法性质来源,没有原罪基础,也就不存在构成来源不明案共犯的基础。第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对于原罪来说,是主观罪过不明确的职务犯罪,不可能存在共同故意犯罪的形式。所以,从理论上说,妻子也不可能成为来源不明案的共犯。是我国刑法“疑罪从无”一般原则的特殊形式,是立法基于现实需要规定的特殊的刑法规范,在没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套用一般刑法理论认定共同犯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在理论上也必然是不科学的,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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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赔偿该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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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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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有些时候夫妻一方会背着另外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另一半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下,一方变卖是有效的吗?利益受损的一方可以向第三人讨回财物吗?
一般来讲,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的交易秩序,除非是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要第三人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买卖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点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赔偿该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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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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