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离婚程序之时,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原则上一律采取平分的方式进行处置。
然而,实际的财产分配结果实际上会因诸多因素而有所变动,这其中包括夫妻二人各自所具备的经济条件、为家庭做出的各种贡献等等。
另外,若婚姻关系中包含两名未成年子女的话,其抚养权的归属同样亦将对财产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司法部门往往会极力保证涉及到的子女们能够享受到足够的生活与学习所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的规定有什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下列类型财产均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首先是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其次是由生产、经营以及投资产生的收益;
再次是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第四类则是因继承或接受赠与而获取的财产,唯独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不在其列;
最后一种就是其他应归属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所指的“其他应归属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如下几种类型的财产:首先是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后取得的收益;
其次是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获得或者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再者是男女双方实际得到或应当得到的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债务规定谁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夫妻二人公平分担。在婚姻持续期间,当配偶中的一方为了维护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而欠下的债务时,可以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如果债务是在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仅仅其中一方在确认同意后产生的,且可视为二者间具有共同意愿的体现,那么这类债务同样应当被归类到夫妻共同债务之中。然而,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该笔债务并未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中的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下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由负债人独自承担。关于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还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来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处理。
在离婚程序中,通常夫妻共同财产会平等分割。但实际分配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双方经济状况和对家庭的贡献等。特别是若涉及未成年子女,其抚养权会影响财产分配,法院会优先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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