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之下,夫妻共有财产是未被允许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但这并不代表这个规则是毫无例外的。若是某项负债纯粹属于夫妻中的一方,并且有妻子或丈夫能够证实这笔钱财确实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而且他们的权益份额已经明确划分好了,那么这部分所占的份额就有可能从强制执行中得到豁免。
然而,如果不能够证实这份财产是夫妻共有,或者这项负债本质上就是夫妻共有的,那要想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使自己受到的影响尽可能小几乎是不太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一人买卖
夫妇共同拥有之财产,不得任意由某一方进行交易买卖活动。
倘若一方未经配偶另一方的首肯而擅自将夫妇共有的房产予以售出,且在已获第三方以公平合理价格购得之情况下,又已完成房地产登记手续,那么在此情况之下,另一方如果意图强行追回该处房产,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的决定可能不会得到法院认可。
然而,若夫妇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便私自处理了共同所有的房屋,从而给其配偶另一方带来了实际损失,在他们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可向法庭提出赔偿要求,此时法院通常会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涉及对夫妻共债问题的法律裁决过程中,诉讼费用的负担通常依据“败诉方负责”这一基本原则进行分配。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个案的具体特征与情况,灵活地设定诉讼费用的分配比率。当双方都存在过错时,按照相应的过失程度分配诉讼费用的形式就有可能被采纳;在某些事例中,若原告仅获得部分胜利而另一部分则失败,法院亦会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原被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另外,对于以调解方式达成和解的事例,诉讼费用的负担将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作出最终决定。总而言之,诉讼费用的最终负担状况取决于事例的审理结果以及具体的情节发展。
特定情形下,夫妻共有财产通常免于强制执行,但非绝对。若负债属单方,且能证明财产共有且份额明确,该份额或可豁免执行。若无法证实共有或负债本就共同,则减少执行影响几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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