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如何转移自己的财产给子女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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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有权把财产无偿赠给子女,具体方式包括赠与和立遗嘱。赠与得双方协商一致,明确意思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立遗嘱则是一方指定子女为遗产继承人。要注意的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变动都需要双方同意,一方不能擅自处理。
夫妻之间如何转移自己的财产给子女

一、夫妻之间如何转移自己的财产给子女

关于夫妻间将财产无偿馈赠予子女的情形,可以通过赠与或者遗嘱两种途径实现。对于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当以达成一致的意愿为准则,明确表达出将财产无偿赠与予子女的意思,同时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确保法律效力。而遗嘱方法则指在夫妻一方尚在世时,指定子女作为其财产的合法继承者。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变动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之间如何认定个人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知,夫妻中的某一方私人财产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初始归属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即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前,由当事人自身独自获取的多种形式的财产,其中不仅包括由个体辛勤耕耘获得的财富、通过继承或者遗赠获得的遗产及各类其他合法资产,甚至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或是无形的各种财产形式,只要这些财产已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并合法取得,即可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2)在特定情况下,如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取的赔偿补偿金,此种类型的财产亦被认为是个人财产。

此处所指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当理解成与生命健康直接相连的财产。

这类财产与个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对于维护个人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决定了它应专属个人所有,而非成为家庭共有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留给一方的财产,这种情况也是典型的个人财产。

为了充分体现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本意,保护公民对自己财产的自主处置权力,如果遗嘱人生前或赠与人在行动前明确要求表明,该财产仅授予给夫妻中的一方、另一方不应享有该使用权,则该财产的所有权便会归于那一方,落实为夫妻的个人所有。

(4)专供某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因其特有的专用特性,例如只属于个人使用的衣物、鞋子等,也应该视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依据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通常也是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视为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尽管一些高价值的生活必用品因其专用性质仍然应归个人所有,这同样是遵循了夫妻双方在购买这些资产时的意向。

(5)其他应当被归入一方名下的财产。

此外,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之财产及其婚前财产的归属,夫妇双方得以书面协议约束彼此。

这份协议经由夫妻双方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可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需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其婚前财产所作的约定,如明确确立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抑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此项约定均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并且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若夫或妻一方对外背负的责任,债权人了解到这条约定的真实性,那么,夫或妻一方应以其个人所有财产进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之间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夫妇申请财务上的冻结保护措施时,他们必须达到一定的先决条件。首要条件就是有相关的证据表明,对方的行为可能导致未来的审判判决难以执行,或者说对当事人产生了其他损害。申请的详细步骤如下:您应该向当地的司法机构提交一份完整的财产冻结保护申请书,这份文件里要包括明确写明您所要求的冻结保护范围和确切的金额以及被冻结保护财产的主要细节信息等等。与此同时,您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例如现金、信贷诚信证或者其他形式的财产证明。一旦您的申请文件成功送达到了法院,他们将会对此展开认真的审核工作,如果所有的条件都符合,就会正式地裁定实施冻结保护措施。但是请注意,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您的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带来任何损害,那么责任人就是您,并且将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如果您正在进行离婚诉讼,那么在申请财产冻结保护措施之前,您需要全面考虑到事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状况,然后再做出决定。

夫妻可向子女无偿赠予财产,方式有赠与和遗嘱。赠与需双方共识,明确意愿并办产权变更。遗嘱则为一方指定子女为遗产继承人。重要的是,任何夫妻共有财产变动均需双方同意,不得单方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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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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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
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处理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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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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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条规定,惩治离婚时分割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措施主要有: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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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是指在判决离婚中于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对于共同财产判决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少分是指人民判决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获得比均等分割的份额少的财产。不分是指人民判决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不能分得任何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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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对于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规定,法律未予规定。在解释上应该适用,以惩罚加害的一方,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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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判决离婚。
3、“隐藏”、“转移”、“变卖”、“伪造债务”如属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应该“不分”,否则,应该“少分”。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分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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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分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名词解释]
1、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变更或消灭物。
2、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变更、限制或消灭对于物的权利。
3、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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