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哪个单位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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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鉴定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他们会根据职工的伤势、国家标准和规范来评定结果,以确保公正合理。进行工伤鉴定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记录等文件。工伤鉴定对于确定伤残等级和赔偿待遇非常重要。
工伤鉴定哪个单位负责

一、工伤鉴定哪个单位负责

通常情况下,工伤鉴定事宜是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的。这些机构将会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伤势状况,参照并遵循相应的标准及规范来最后评定出具体的鉴定结果。以确保其符合公正、合理且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原则。当进行工伤鉴定时,务必提供下列所需文件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医疗记录等等。显然,工伤鉴定这一环节对于最终界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及其对应的赔偿待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工伤鉴定哪里做

工伤鉴定事宜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执行。

首次劳动能力鉴定应由用人单位、遭受工伤伤害的劳动者本人或其直属家属,向设立于本市范围内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申请的具体时间须根据工伤员工的伤势情况而定,当该员工所受之伤已达到相对稳定阶段或是治愈后才可进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工伤鉴定哪个部门做的

对于工伤鉴定期限以及鉴定流程,通常情况下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主导和执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建专家团队以完成鉴定工作。在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之后,若经过治疗,其伤势状况相对稳定且对劳动能力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则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提出鉴定申请之时,申请人务必准备齐全相关资料,例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诊断证明文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全面病历材料等等。一般而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至90个工作日。

工伤鉴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依据职工伤势、标准及规范评定结果,确保公正合理。需提供的文件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记录等。工伤鉴定对界定伤残等级及赔偿待遇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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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工伤由哪个单位负责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受伤职工及时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发现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同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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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就鉴定费负担单独提出再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不能就鉴定费负担问题单独提出再审。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没有对鉴定费是否可以上诉、申请再审作出明确规定,但就不能单独对诉讼费提起上诉作出了规定。按照同样法理,对鉴定费有意见,就不能提起再审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应当予以更正。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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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哪个单位负责执行?
管制的执行机关是由社区矫正机构,即司法局或司法所,不是社区,也不是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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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拇指被别人咬伤,经鉴定二级轻伤,伤害者该负啥责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首先要和你普及两个概念: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伤残鉴定一般为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申请;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
在题目中你所说的轻伤二级属于伤情鉴定结论,而伤残等级必须做伤残鉴定才能得出权威结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赔偿标准细则建议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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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哪个单位负责执行?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管制哪个单位负责执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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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负债?负债的特征有什么?负债有那些类型?
[律师回复]
1、负债在会计学中资产负债表里面体现现为“负债合计”,即总的负债。如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债券、应付工资等。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 债务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比如应收账款这种经营性负债就不属于债务。
2、债务一般指向外部借入实际上金额而形成的债务,一般都是带息。可以理解为:有息负债。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就是资产负债表整个负债那部分。 负债实质上是企业在一定时期之后必须偿还的经济债务,其偿还期或具体金额在它们发生或成立之时就已由合同、法规所规定与制约,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
3、债务从属于负债,一般上市公司债务融资中,欠银行的钱是占主要部分的。而从债券 市场融资的比例相对较少。负债与债务的差别在于前者包括应收应付等非借款的商业信用在内,而后者只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综上所述,负债值得是资产负债表中应当支付的票据及其他的应付款项,属于无息的款项,而债务则是外部予以的贷款之类的款项,需要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债务的义务,而负债也包含了部分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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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哪个单位负责执行?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管制哪个单位负责执行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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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后责任认定书鉴定对方全责,但对方不负我方拖车费和停车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可以向要求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要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对于赔偿问题,可以由双方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则另一方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另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是由交警因调查需要的原因而扣车的,属于交警部门履行职责,因此而产生的停车费用应由交警部门在办案经费中支出,而不应该由事故当事人承担,所以对方当事人是有权予付拒赔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后责任认定书鉴定对方全责,但对方不负我方拖车费和停车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可以向要求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要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对于赔偿问题,可以由双方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则另一方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另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是由交警因调查需要的原因而扣车的,属于交警部门履行职责,因此而产生的停车费用应由交警部门在办案经费中支出,而不应该由事故当事人承担,所以对方当事人是有权予付拒赔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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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哪个单位负责
由拆迁部门来管理。房屋拆迁的时候极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处理,或直接找到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处理、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再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依法执行。关于房屋拆迁是哪个单位负责可以参考如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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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或有负债与预计负债包括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联系:
①或有负债属于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都须有未来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或有负债在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转化为预计负债,注意这里的“转化”指的是或有负债只有在随着时间、事态的进展,具备了“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潜在义务转化为现实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被证实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现实义务能可靠计量),这时或有负债就转化为企业的负债。
②从性质上看,它们都是企业承担的一种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区别:
(一)概念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定义为两种义务。一种因过去事项而产生的潜在义务,其存在仅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个或多个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另一种是因过去事项而产生,但未予确认的现时义务,之所以没有确认,是因为结算该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
根据负债的定义,某个项目是否为负债,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义务,二是结算该义务时预期会有经济资源流出企业。对照这两项基本条件,或有负债中的
第一种义务(潜在义务)不符合负债定义,因而不是负债;或有负债中的
第二种义务则符合负债义务,因为虽然结算该现时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但由于有一项现时义务存在,预期会有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此外,仅因为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才没有在财务报表上确认,本身可以说明该义务符合负债定义。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或有负债均是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以确认的项目。
而预计负债的定义就完全满足负债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义务,二是结算该义务时预期会有经济资源流出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负债。尽管预计负债在金额上不确定,但可以进行合理的估计。因此,预计负债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由此可以看出,预计负债与或有负债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预计负债是一类负债,但或有负债所指的义务中,只有现时义务符合负债定义;

二,预计负债可以在报表中得以确认,但或有负债则因不符合负债定义或确认条件而不能在报表上予以确认。
(二)确认与计量的区别
何时确认预计负债,在逻辑上讲有三个时点可用来确认准备:一是在企业管理部门意识到经济的流出在将来某个时候会发生预计负债;二是直到可以肯定企业将转让经济资源时确认预计负债;三是介于以两个时点之间的某时点确认负债。如果企业管理部门意识到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将来某个时候会发生就确认预计负债。就是对未来事项进行确认,则显得有些太早,有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支出确认一项预计负债,从而降低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如果等到可以肯定企业将转让经济资源时确认预计负债,则显得不稳健,也违背了负债确认的基本原则,从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负债情况以及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既然两个极端点不能作为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那么只能在介于这两个时点之间的某一个时点。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规定为:
1.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2.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3.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4.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计量与或有负债确认是紧密相关的,如一项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那么也就不能将其确认为负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对预计负债的计量,采用最佳估计数,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对预计负债计量时考虑了现值因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就没有考虑现值因素。其主要理由是在现值的计算涉及到诸多相关因素,比如折现期、折现率等。对于极具有不确定性的或有事项来说,这些因素更难确定。此外,由于或有事项准则主要涉及期限较短的或有事项,因此不采用现值法所造成的差异不会太大。
其中,最佳估计数分两种情形考虑:
1.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2.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3.预计负债涉及单个项目时,这里的单个项目指预计负债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如一项未决诉讼等,则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b.预计负债涉及多个项目时,这里的多个项目指预计负债涉及的项目不止一个,比如产品质量保证,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许多客户,相应地,企业对这些客户负有保修义务,则在这种情况下,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
由于所有的或有负债均不在会计报表中确认,当然无所谓会计计量问题。
(三)会计披露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在预计负债确认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独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营业费用”等)合并反映。比如,企业因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所确认费用在利润表中,应作为“营业费用”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那么企业在利润表中反映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应将这些补偿预先抵减。
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予披露。《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9条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这些或有负债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的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对或有负债披露的具体内容如下: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本准则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这并不表明企业可以不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求助:因公负伤与因工负伤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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