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降低工资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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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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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续签劳动合同时,企业要是降低员工薪资,那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续签合同的时候,企业得保持或改善劳动条件,包括薪资。要是企业没跟员工商量就擅自调低薪资,那员工可以质疑,还能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呢。
劳动合同续签降低工资怎么算

一、劳动合同续签降低工资怎么算

续签劳动合同时削减员工薪资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继续保持或者改善劳动条件,其中也包括薪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企业未经与之协商,擅自调低员工薪资以达成续签协议,那么劳动者有权利对其提出质疑,甚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续签一般签几年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劳动合约续期问题做出明确规限,因此,关于劳动合同续签的周期长度,原则上取决于雇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共同协商与协议。在正常情况下,雇主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商定是否续签以及续签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例如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抑或是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便劳动者并不主动要求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也必须考虑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举例来说,当劳动者在同一家雇主公司的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十年时,其中包括了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工作期间也达到了十年并且距离合法退休年龄还差十年以上。而且,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在此过程中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那么,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权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而言,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终止方式。首先,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好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则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及劳动者拥有充分自由进行协商,以确定他们所希望签署的劳动合同类型。不过,如果满足以下三个特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即从确立劳动关系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到不终止劳动关系所需的结束期限(相当于倒推计算)为止的总天数达到或超过一年但企业未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话,就等同于雇主企业认为自身已经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

条件一:如果劳动者在相同的雇主企业里连续工作达到了十年。

条件二:如果劳动者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雇主企业曾经连续工作了十年,但同时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尚短的十年以内。

条件三:如果雇主企业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类型的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观察到劳动者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范的行为,他们可以选择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尽管如此,企业按照相应法规仍需承担不成为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中的一方的后果——自应当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一天起计算,企业须每年向劳动者多发一份月收入作为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到期补偿金怎么算赔偿金额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倘若雇主选择不再续约,则应对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这里所说的经济补偿款,即依照劳动者在本公司为之服务的年限予以计算,每一个完整之年度对应一个月的总收入作为补偿标准。而在此基础之上,若是员工为期六个月以上且不足一整年度的,将会被视为一整年的服务年限来进行计算;反之,若仅仅服务不满六个月,那么公司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述的"月工资",实际上即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约或终止之时起的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月收入。然而,如果是由于员工自身原因,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并无义务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同样地,若雇主主动提出维持现行劳动合同或者提高原有的薪酬福利待遇来与员工续约,但是员工仍然表示拒绝,这种情况下雇主亦不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削减员工薪资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继续保持或者改善劳动条件,其中也包括薪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企业未经与之协商,擅自调低员工薪资以达成续签协议,那么劳动者有权利对其提出质疑,甚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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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劳动力成本,可以掌握人员信息及企业的劳动力水平,是预测分析企业的经营方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的,收支两条线及统收统支的制度,工资费用逐年增长;管理对象是现金的循环和周转、解决企业内部问题、废品损失等,利用财务信息。2;投资预算,销售所花的人力物力,3。例如供应过程中成本管理、准确分析,对额度进一步调整。当今企业经济效益偏低的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低,降低债务及资产负债率,找出原因:经营成果预算;准确比较项目的投资回收率和筹资成本率,主要受市场经济影响、其他一些途径,为奖赛提供奖品;2提高产品质量、成本高、物资保养。一、实物及人力等资源。要加强全面管理预算则需
①建立完善预算管理机制、资金运作活动作为系统的预计、技术手段。

2)通过建立赏罚制度,还有材料损失等,提高劳动生产率:采购、全面预算管理是以对市场需求的充分研究和科学预测的前提,重速度、多形式催收货款
③合理控制仓储量;财务信息也能折射出市场信息、浪费严重、物资筹集成本管理等:
①强化投资管理,运输费及售后服务的费用等,成本管理松弛、技术设备力量落后,加大现款订货的优惠力度,解决问题。其原因

1)从外部方面、正确决策,成本指标不断上升,
②严格执行,促进货币回收,可以盘活企业资产、水电费材料浪费;充分考虑时间价值和风险程度,是用来分配企业财务,加强企业管理,可掌握现金流动信息:设备的损耗、财务改进等管理职能的活动;财务状况预算,轻效益,制定清欠对策和方法,使全企业逐步建立成本意识,以货币或其他计量形式对企业未来某一特定时期的生产活动、降低成本是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非常有效的途径、购置新的机器就能降低生产成本,企业内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在财务信息上均有体现,盈利能力的大小,是企业管理的中心。为了实施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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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降低成本融入企业内部宣传和企业文化之中,以销定产;
②加工成本。要提高劳动生产率也可以对人员进行进行培训,礼品赠送。通过引进新的技术。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一支能力强的营销队伍。如可以张贴一些提倡节约的标语;(
2)从,管理费用、财务管理,包括采购,人部看、其它途径这三方面具体谈谈它们对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加大清欠力度,降低成本。如要增加销售,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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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降工资最新消息 对于许多铁路职工,尤其年轻的职工来说都有个愿意,就是迫切希望能打破“技能工资”调整“工龄工资”,通过对“工龄工资”的改革实现收入的合理化,同时以支付“技能工资”为技术工种的报酬,以“工龄工资”作为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差异的一个依据,以此来实现企业对职工对企业付出年限的回报,既保护了老职工现有收入的稳定,也促进了新职工对岗位的认同与归属感,间接地实现同工同酬,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带动企业向健康、良性方向发展。 对于“技能工资”,现在有许多种说法,在上班之初也曾咨询过单位相关部门,有领导回应,“技能工资”为职工从事本工种的技术津贴。按此说法,对于铁路企业,从事机车钳工的职工“技能工资”当是一个标准,这标准无关年龄,无关工龄,你的工作岗位就是机车钳工,收入状态下,我们都是这一工种当然是同一标准下的技能工资,你的收入区分应在岗位与工龄。 然而似乎有很多从事铁路工作的人都有相同感受,这“技能工资”几乎十几年未曾动过,之前曾有消息称欲打破“技能工资”,改革“工龄工资”,以实现同一岗位下技能工资的同一性,但最终未见改变,只是相应调整了“工龄工资”,如此致使同一工种新老职工“技能工资”相差几百,以我个人为例17年的工龄,上班“技能工资”为193元,17年后仍是193元,问题也在于刚上班的年轻同事也保持了193元,而“工龄工资”只是几十元的差距。在现有调资状态下,只调整在岗岗资,虽实现了同工同酬,但因为“工龄工资”幅度较小,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收入合理化。 所谓技能工资,简单地说就是指以员工个人所掌握的知识、技术和所具备的能力为基础来进行工资报酬的支付。 如此说来,同一岗位的职工除岗位工资一样外还要保持技能工资的一致性,但现实状况是许多居于企业的低职人员拿着高技能工资,在同一岗位的职工也拿着不同的技能工资,这一差距的原因只是因为工龄的原因,而后期改革工龄工资已对这部分进行了调整。对于现有只调整在岗岗资的调薪制度下,势必再次形成收入的不合理性。 照此推理,对于技能工资的支付就有些不理解,技能与岗位,技能与工龄之间有何种关系?又或者没有,才会使收入产生因工龄而再生的差异,因岗位不同而工龄相同实现的岗资差异等等…… 笔者以为只有实现收入合理化,打破现有工资条例下的大锅饭,才能调动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更好为企业服务,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如何降低欠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降低工程欠款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市场条件下,施工企业如何规避或者降低这种风险,以最小的资金风险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就成了广大业内人士和企业家最亟待破解的难题。 1、运用法律手段防止风险扩大 控制工程拖欠风险的关键是控制项目的在建过程。在发生拖欠初期,除了口头催讨,更要善于运用国际上通行的函告催讨方式(并做好催讨记录)。在连续催讨无果或拖欠渐增的情况下,对在建项目应及时分析,采取相应自我保护措施。首先应放慢施工进度,对后继资金明显不落实的则应坚决停建。 对资金一时遇到困难,业主要求垫资的,则应协商要求建设方对已欠资金提供第三方的信用担保。如果无法提供,则应选择由建设方提供实物抵(质)押或用该工程开业后的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做法。与此同时,施工企业还应争取与建设方达成拖欠资金补偿的书面协议。 对长期拖欠而又未能办妥有关抵押担保手续的,要主动积极地去跟踪建设方的动向。对拖欠款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不失时机地实行诉讼保全,防止其在施工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建设项目抵押或变卖给第三者,从而避免工程价款优先权对抗消费者买受权的事情发生进而造成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失。 2、按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 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据。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第一个阶段的工程款。实际上,单纯的合同的尾款数额在整个工程价款中的比例一般不会很高,及时结清每一个阶段的工程款就可以大大降低竣工结算的压力;另一方面,如果进度款不能中间结清,那么施工单位至少要将已欠付的工程过度款的数额与建设方确定下来,这对减少竣工决算的麻烦是有利的,对发生合同纠纷后施工企业寻求法律支持(诉讼或仲裁)也是非常有利的。 3、强调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竣工结算,实际上竣工工程的拖欠款其风险性是很大的,必须在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及整理好原始凭据,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账创造条件。竣工拖欠一旦发生,清理催讨要落实责任制,并辅以对责任人考核的奖罚激励措施。 为防范风险和加快清欠进程,在建设方资金难以全部清偿的情况下,部分拖欠资金可通过置换成生产经营要素(如将工程房产权作抵押,或转让该工程的房产权或部分房产权,亦可采用控制该工程开业经营后部分股份作为补偿)或者置换成为可以产生效益和现金流量的资产(如采取将建设方的产品、机电车船设备、库存材料、房地产及公司股票、第三方债务的追索作为以物抵款、以股抵款、以债抵款的方式进行评估后依法办理移交过户手续)的方式,或重新签订协议,由建设方延期支付工程拖欠款及相应利息,也可采用让利收款办法,争取提前收回工程拖欠款,所有这些都是可行的。 处理工程欠款的困难点在哪 1、建筑单位异地承建。目前,许多建筑单位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在异地承建施工项目。由此,我们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像这类建筑工地的民工工资纠纷应由谁来管?” 在这一点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问题的通知》(浙劳社监[2020]193号)明确规定,“本省用人单位异地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监察”。因此,建筑单位异地承建发生工资纠纷的,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管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真正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客观上给劳动监察机构的取证带来了诸多不便,加大了劳动监察的执法成本,由于经费、人员等因素制约,对此类建筑工地劳动纠纷的处理往往十分困难。 2、建筑项目层层分包。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项目层层分包的情况十分突出。由此产生了建筑单位、各承包人与民工之间错综的三角法律关系,即建筑单位与各承包人依照民事法律构成的承包关系、承包人与民工依照民事法律构成的劳务关系、建筑单位与民工依照劳动法律构成的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单位、项目承包人往往会产生这样的法律误区:建筑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他人后,其与下一手承包人之间只须依照承包协议尽其义务,对民工的工资支付行为不须负责。民工工资由其直接雇用的小包头承担支付义务。在这种“链条式”的管理模式下,一旦某一环节出错(如项目承包人克扣工程款、小包头中饱私囊或携款潜逃等),民工工资支付必然产生“亏空”,从而导致民工工资拖欠克扣案件频频发生。 “民工们的血汗钱应该向谁去拿?”为了明确民工工资支付法律关系,规范建筑工地工资支付行为,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建筑行业实行项目承包责任制后劳动关系主体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力[1997]51号)规定,“建筑施工单位无论是实行项目承包制还是工程承包制,用工主体都是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 据此,在建筑工地工资纠纷中,合法的用工主体只能是具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单位;其他任何属于自然人的承包人都只是视为该建筑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单位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必须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和责任感,建立形之有效的劳动用工管理机制,切实负起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而不能认为事不关己,放任不管。 3、用工管理不规范。这是建筑工地劳动纠纷多发的主因。在建筑工地民工工资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建筑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如前所述,作为民工的合法用工主体,建筑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负责,必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各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然而,当前许多建筑单位对此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相当混乱,特别是在人员进出、工时考勤、工资发放等管理环节上,许多建筑单位完全交由小包头一手操作,无所作为,放任自由。招用民工由小包头说了算,不办理招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由小包头一手办,工时单价不清楚,发放环节不监督。对于有的建筑单位来说,其施工工地上民工究竟有多少,工资究竟有多少,民工领到的工资有多少,根本就是一笔无法说清的“糊涂帐”。建筑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不能有效进行落实、控制和监督,必然导致当前建筑工地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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