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降低工资,该怎么办?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包括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包括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知,按照上述“一”之“2”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至今不满六个月,所以你只能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