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什么部门
针对劳资纠纷的处理机构主要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国家设立的人民法院三种类型。
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共同组建而成,其职责在于调解并解决本企业内部所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性机构,通常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组成。当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最终的法律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包括
在针对劳动纠纷展开处理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其次,可以邀请相关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此外,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此不满意,则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仲裁解决该项争议;
最后,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一方可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延期开庭期限规定是多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处理事项可因具体情况而予以适当延期审理,并经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发决议书,以书面形式通告各方当事人。然而,这一延期的总时长不能超出15个自然日。在此过程中,值得我们特别留意的是,任何延期审理都必须具备充分且正当的原因支持,比如当事人因存在确凿且合理的理由致使其无法按期到达仲裁庭现场,或者遭遇了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否则,如果仲裁庭无缘无故地对开庭时间进行调整,就有可能影响到整个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当事人应时刻关注仲裁程序的推进状况,积极主动地与仲裁庭保持有效沟通,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劳资纠纷处理机构有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与企业代表共组,调解内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成,专业仲裁)、及人民法院(仲裁异议时,提供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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