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什么部门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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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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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劳资纠纷的机构有三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要调解企业内部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是专门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则是在对仲裁结果有异议时,提供法律救济的机构。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什么部门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什么部门

针对劳资纠纷的处理机构主要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国家设立的人民法院三种类型。

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共同组建而成,其职责在于调解并解决本企业内部所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性机构,通常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组成。当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最终的法律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包括

在针对劳动纠纷展开处理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其次,可以邀请相关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此外,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此不满意,则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仲裁解决该项争议;

最后,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一方可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延期开庭期限规定是多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处理事项可因具体情况而予以适当延期审理,并经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发决议书,以书面形式通告各方当事人。然而,这一延期的总时长不能超出15个自然日。在此过程中,值得我们特别留意的是,任何延期审理都必须具备充分且正当的原因支持,比如当事人因存在确凿且合理的理由致使其无法按期到达仲裁庭现场,或者遭遇了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否则,如果仲裁庭无缘无故地对开庭时间进行调整,就有可能影响到整个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当事人应时刻关注仲裁程序的推进状况,积极主动地与仲裁庭保持有效沟通,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劳资纠纷处理机构有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与企业代表共组,调解内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成,专业仲裁)、及人民法院(仲裁异议时,提供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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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包括哪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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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部门的管理部门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劳动仲裁科主要职责是; 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的劳动局)管辖。 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包括: 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劳动争议需要快速处理,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但是,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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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含哪些部门
劳动争议处理有三个关键步骤:企业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企业调解委员会主要处理内部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处理争议的专门机构。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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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二、股权质押登记
1、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3、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质押登记部门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二、股权质押登记
1、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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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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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机关主要包括哪些部门?
行政裁决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立法机关以及国家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等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等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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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医疗问题包括什么投诉部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问题包括什么投诉部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医院的医患关系办公室或医务科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单纯医疗问题可通过院内投诉解决。如患者和医务人员对医疗处理、疾病转归、难以预料的并发症及医疗意外差错认知不同,可通过沟通解释解决。如涉及到医疗事故的处理,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医疗纠纷投诉产生后,问题在没有找对正确的投诉部门的情况下,矛头集中指向医院,本可以通过沟通、解释,甚至补偿的办法化解的矛盾不断升级,将造成更大的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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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机关包括哪些部门?
[律师回复] 按照《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和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两大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1、应当赔偿的侵犯人身权情形: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应当赔偿的侵犯财产权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1、物质损害:
(1)实际损害;
(2)可得利益损害。
2、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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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哪些部门
劳动争议处理领域有三大关键机构:企业内设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作为终极裁决方的人民法院。调解委员会着重内部协调,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而法院则提供终局性的司法解决途径。当争议无法解决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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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与或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共有八个,他们的职责分别是:  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监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餐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主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实施安全监管。  商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工作。  工业与信息化部门:与商务部门相同。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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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又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哪些部门?
行政强制执行又包括行政机关中的海关、税务及公安部门,这几个部门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后,如果其拒绝履行,可以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应先对其告诫,由其陈诉申辩,没有正当理由的,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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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鉴定部门鉴定人包括哪些权利和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鉴定部门鉴定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鉴定部门的工作都尤为重要。特别是专业的鉴定人员,其专门的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帮助完成复杂案情的调查,分析,给出科学的结论,有助于对案件审理和法庭给出正确的判决结果。
那么案件中担任鉴定的人有怎样的权利,又要履行怎样的义务呢?首先在不论是在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上,鉴定人都是有权利来对和自己鉴定有关的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解。譬如进行伤情鉴定的当事人,在进行鉴定的时候有权要求其将当时纠纷或者受伤的具体情况进行阐述,并且有权对伤情治疗过程中的资料进行查看。必要时候鉴定人可以经过的许可根据鉴定的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问题,来协助鉴定工作。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发现鉴定所需的材料不够充分和具体,并且缺少必要的条件来满足鉴定结论的给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如果相关单位不能对其做出反应和及时的材料补充,鉴定人有权将鉴定停止。
在鉴定中鉴定人有权收取合乎法规的费用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协助鉴定工作。但是也具备着必须履行的义务。首先就是要真实,依法的将鉴定结论给出,并且涉及到隐私等问题做到保密,鉴定人需在要求出庭作证时亲自接受有关人员的发问并对自己参与的鉴定的理由和根据进行说明,遵守秩序和纪录,服从审判程序。这就是担任案件鉴定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
注意事项:
同一案件有几个鉴定人共同鉴定,如果他们鉴定结论一致的,可以共同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应当分别作出鉴定结论。人民对于不同的鉴定结论,应当对照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七条 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 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兵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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