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规定是什么
在通常情况下,除却服役期限及竞争业务限制之特殊规定之外,雇佣方不应与员工签订任何由劳动工作者自行承担违约金的协议或条款。假如雇佣方已经为了让劳动者获得专门的技术培训而投入了大量的专项培训费用,并且与劳动者达成了关于服役期限的明确约定,那么当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限约定时,就必须依照事先的约定向雇佣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超过雇佣方实际提供给劳动者的培训费用总额。若双方签订了关于竞争业务限制的协议,那么一旦劳动者违背了这一约定,也应按照协议规定,向雇佣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个体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期间,若公司出于任意原因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将视作违反法律法规解除此项劳动合同。
针对这一情况,公司需向受影响的员工支付2倍于经济补偿金额的赔偿费用。
若针对此类情形,公司未能提前30日告知相关劳动者,则应额外支付给他们一个月的薪资作为替代通知金。
然而,若劳动者存在有违《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之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将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且亦无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劳动者关于解约事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主要分为劳动者单方提出以及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两种不同的情形。
就劳动者而言,如事先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提前至少30天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通告方可生效;而在试用期阶段,劳动者只需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用人单位便能实现合同的解约。
然而,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或相关劳动环境、或是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员工应得的薪资福利待遇等原因导致员工希望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那么他们可以选择随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达成提前解除的目的。
而在用人单位这一侧,他们享有对员工试用期表现进行考核的权利,如果发现员工并不符合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所设定的录取条件、甚至于在工作过程中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行为,则可以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用人单位在行使这种权利时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加以佐证,并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来进行,否则就有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解除方式,面临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最终,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流程去操作,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冲突。
通常,雇佣方不得与员工签自担违约金的协议,除非涉及服役期或竞争限制。若雇方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役期,员工违约时应按约支付不超培训费的违约金。同样,若违反竞争业务限制协议,员工也需依约支付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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